计,今年一、二月份她共经手办理离婚案件一百四十件,其中因夫妻性格、脾气不合离婚的五十五件;因家庭琐事(包括孩子教育、生活习惯、婆媳关系等)离婚的六十件;因长期分居离婚的十二件;因“第三者”插足离婚的三件;因性生活不和谐离婚的二件;其他原因造至离婚的八件。
“便民法庭”三个审判员、两个书记员,处理的案件数额占全院民事案件的百分之四十。刘珍说:“‘便民法庭’实行‘模式化’管理,方便当事人,提高办案效率,同时还节约了司法资源。”
“便民法庭”是一个窗口,在这里我们看到人们对婚姻质量的关注,对幸福生活的追求,对离婚的宽容;
“便民法庭”同时也让人深思,在社会多变的价值取向面前,婚姻为什么会变得如此不堪一击?
懒得离婚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离婚是一种民事权利,对过错行为的法律调控。
离婚,作为社会最小的细胞——家庭的裂变所产生的社会效应,一直被人们所关注。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曾经出现两次离婚。第一次,生在—九五o年《婚姻法》颁布后,一九五三年,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高达一百一十七万件,形成了解放以后第一次离婚。第二次,则出现在一九八o年第二部《婚姻法》实施后,离婚率一直处于上升趋势。据法院系统的统计表明:一九九九年,各地法院受理了一百一十九点九万件离婚案,比一九八o年的二十七点二万件翻了两番,年均增长百分之八点一。其中,一九八o年至一九九o年为急剧增长期,年均递增达百分之十一点六。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尽管增幅有所减缓,但仍在稳步上升,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九年,离婚案的审理数年均递增百分之四点四。另据民政部门统计:一九八o年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的为十八万对,到一九九九年,已上升至四十七点七万对,年递增均为百分之五以上。
3第七章动荡的婚床(3)
综合性的数据表明: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我国结婚的人数正在稳步下降,而离婚人数却在逐年增多。一九八一年,我国结婚人数为一千零四十点三万对,法院受理的离婚人数为三十八点九万对,离婚率为百分之三点—匕;一九九五年,结婚数下降到九百三十四万对,法院受理的离婚数则上升至一百零五万对,离婚率剧增至百分之十一点三;一九九九年,结婚数减至八百八十五万对,法院受理的离婚数却增至一百一十九点九万对,离婚率接近百分之十三点六;二ooo年,全国结婚数只有八百四十八万对,法院受理的离婚的夫妻则增加到一百二十一万对,离婚率爬升至百分之十四点三。
曾经在一个时期,离婚率的高低被看作阶级斗争的“晴雨表”;低离婚率被政府、被媒体宣传成为社会主义的一种优越性。
其实,离婚率的高低,并不能说明社会制度的进步还是落后,也不能证明婚姻质量的好坏。同样是西方达国家,有的离婚非常自由(例如美国某些州),有的手续极其麻烦(例如比利时,离婚将耗时十年以上),有的则完全被禁止(例如意大利)。
我国“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离婚率是解放以来最低的,而这个时期的法制建设恰恰是最糟糕的,是人权最没有保障的时期,谁能说“文革”时期,我国人民的婚姻质量是最高的吗?
离婚率是诸多社会因素的综合产物,而不仅仅是感的因素。
华东政法大学张贤玉教授说:“离婚到底是坏事还是好事?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它是个中性行为,像天要下雨一样,它是坏事还是好事?该下的时候它下了就是好事,不该下的时候它下了就是坏事。如果离婚是好事,就应该号召多离婚;如果离婚是坏事,干吗还从法律上保护离婚的权利?”
本来,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两者都是婚姻自由不可缺少的内容。它们从不同的前提出,为着一个共同的目标——建设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
但是,对于中国的家庭来说,没有哪件事比得上离婚更显得沉重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京城曾经出现一个轰动一时的“秦香莲上访团”。
一面红色的小旗上,写着“秦香莲上访团”六个字,小旗旁簇拥着十几个脸色憔悴、神忧悒的女人。今天到全国妇联,明天又到最高人民法院……
上访团的“团长”名叫薛桂荣,是北京一家服装厂的女工。二十二岁那年,由父母包办嫁给了同厂工人黑冠宇。二十多年了,日子尽管不是过得有滋有味,一家人却也相安无事。
谁料,年过半百,孩子也快成|人了,黑冠宇在家里话却变得越来越少,后来展到三天两头不着家。薛桂荣起了疑心,开始做起了“侦探”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再狡猾的狐狸也终究要露出尾巴——原来,黑冠宇在外头已经有了相好了。这不是反了吗?薛桂荣的火暴性子上来了,先是将娘家人召来把黑冠宇揍了个鼻青眼肿,然后再把家里值钱的东西一裹而尽,自己搬到厂里住了。
不久,黑冠宇便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离婚。离婚,薛桂荣一听,火冒三丈。你在外面搞女人,还要跟我闹离婚,没门!我非把你搞臭不可。
从此,薛桂荣开始告状,妇联、法院、公安局到处都有她的足迹。慢慢的薛桂荣现,每天到妇联、法院、公安局告这种状的,还有不少同她一样命运的女人。大家在一起一交流,泪是同样的泪,仇是同样的仇,都是因为丈夫花了心,或在外面拈花惹草,或已另建“爱屋”。说到伤心处,一个个哭得比“秦香莲”还凄惨。哭,哭能救得了自己?薛桂荣最看不起眼泪了,于是,她倡议大家团结起来,组织一个“秦香莲上访团”,联合上访。同是天涯受苦人,姐妹们自然再愿意不过了,并以百分之百的选票推举薛桂荣为“团长”。
从此之后,薛桂荣义不容辞地带领“秦香莲上访团”的姐妹们,肩负着解放自己同时解放与她们同样遭遇的姐妹们命运的神圣使命,又踏上漫长的上访路……
4第七章动荡的婚床(4)
与“秦香莲上访团”一样,一九八四年生在河南郑州市金水区的一桩离婚案,至今重提起来,依然令人不寒而栗。
本案原告王本立是河南省委宣传部一位处长,被告是他的妻子王永贞。一九八o年九月,王本立第一次到金水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其理由主要有三条:王永贞在“文革”中曾写材料揭他,对他进行政治陷害;平的在生活上不关心他;拒绝与他过夫妻生活。而王永贞则以王本立有“第三者”插足为理由不同意离婚。法院进行了长达两年的调查,尽管王本立的离婚理由是充足的,法院在一九八二年九月还是判处不准离婚。当时,王永贞十分感谢法院对她的“支持”。
一九八三年九月,王本立再次起诉离婚。办案人员现这一年多时间里,双方还在分居,甚至连过年过节也不团聚。法院又分别给双方做了四次调解工作,均没有效果。对于王永贞一再坚持的壬本立搞婚外恋的说法,王永贞自己拿不出证据,法院进行了认真的调查,也没有找到确凿的证据。
一九八四年七月十八日,金水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将对这起已经审理长达四年之久的离婚官司,开庭宣判。
上午八时,准时开庭。不巧的是,审判长张景臣因病请假,临时由助理审判员侯树恩代替宣判。侯树恩宣读完离婚判决书,王永贞说自己没听清楚,他又重新宣读了一遍。王永贞铁青着脸,立即表示不服,侯树恩说你不服可以上诉,只要理由充足,二审也是可以改判的。正在这时,只见王永贞从手提包里掏出一个棕色的小瓶子,嘴对嘴喝了一口。侯树恩愣了一下,随即喊了起来:“你干什么?快把它打掉!”坐在一旁的王本立刚刚反映了过来,抬手将王永贞手中的瓶子打掉,但已经迟了。王永贞八时四十分服毒,九时十分送进医院抢救,当夜七窍出血而死。
事闹大了,第二天,王永贞在南阳老家的亲戚朋友来了五六十人,冲进法院,说法院把王永贞逼死了,又是散传单,又是围攻办案人员。几千名群众聚集在法院外围观了四五个小时。
河南《妇女生活》杂志、北京《中国妇女报》报连续表文章为死者鸣冤叫屈。
王永贞的遗体存放在省医院的太平间里,亲属三年不许火化,一直由市财政支付存放费。
金水区法院成了众矢之的,昔日威风凛凛的法官们,如惊弓之鸟,人人自危。为了给王永贞的亲属和社会一个满意的答复,本案的三位办案人员都受了很重的处分,调离审判岗位。
“王永贞离婚案”生后,一位报告文学作家曾专门赴河南采访,他现,“王永贞离婚案”更可怕的后遗症是:自王永贞自杀后,从一九八四年七月到次年九月,在大约一年零三个月的时间里,全郑州市各级法院生了一百一十二起离婚案当事人用扬“自杀”或“行凶”的手段威胁审判人员,其中百分之七十三生在城区法院,而在王永贞出事的金水区法院,一年多时间里没敢宣判一桩离婚案。离婚,到了令人谈虎色变的地步!这是一起经历了牛个世纪漫长岁月的离婚案——二oo一年五月的一个午后,两位白苍苍的老人从法院出来,他们默默对视了片刻,背对背,朝着不同的方向走去。
往事不堪回!—九五三年三月,二十三岁的周山石,参加完广西边境剿匪战斗后,因腿伤从部队复员回到家乡,成了县粮食局的一名科员。一切刚刚安排停当,父母从乡下捎来口信,让他回去完婚。这是一桩彻头彻尾的包办婚姻,女方名叫刘翠萍,是个寡妇,比他年长五岁。洞房之夜,他和衣靠在小竹凳边,呆呆地望着那盏忽明忽暗的小油灯直到天亮。第二天,周山石不辞而别,独自回到县城。
从此后,周山石再也没有与妻子在一起生活,他在城里工作,妻子在农村劳动。每年,他只是在中秋节和春节回乡下看看父母,回去也没有与妻子住在一起。婚后第三年开始,周山石便提出离婚,几乎是一年一次,每次都是以父亲跑到单位破口大骂一番而告终。
5第七章动荡的婚床(5)
一九五八年八月,周山石第四次提出离婚,法院也觉得这桩婚姻已经死亡,应该判离了。但是,当办案人员到乡下调查取证时,看到瘦小的刘翠萍正卖力地与社员们在大炼钢铁,恻隐之心使他们将天平向刘翠萍倾斜。
维系已经死亡的婚姻,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何等的痛苦?在粮食局,人们现周山石的脸上从来没有出现过笑容;最可怜的是刘翠萍,乡亲们说,好像世间没有这个人似的,几天都听不见她说一句话。也有人劝刘翠萍离婚算了,她说:“我这辈子都是周山石的人。”
一九六二年,周山石又一次提出离婚。消息传到乡下,乡亲们不干了,村里百名贫下中农联名上书法院,列举事实说明刘翠萍是如何的勤劳、如何的孝顺、如何的作风正派。粮食局长把周山石叫到办公室,严肃地问他:“周山石,你这婚已经离了十年了,放着好好的日子不过,你瞎折腾什么?贫下中农的女儿你不要,你到底要谁?”
事拖到了“文化大革命”中,周山石被造反派作为“当代陈世美”揪了出来,押送回原籍劳动改造。家乡人民以它的博大胸怀接纳了周山石,村长说:“这么多年你没干过农活了,再说腿又有伤,这次回来就当作养伤吧,”让人愤慨的是,他依然不同妻子住在一起。气得他老父亲几次拿刀恨不得杀了他。
“文革”结束,拨乱反正,周山石落实政策后回到粮食局。他做的第一件事是重新提出离婚。从第一次提起离婚到这时,已过了近三十年,粮食局光是局长就换了六任。离婚成了周山石的一种“嗜好”,有人怀疑他有“第三者”,有人怀疑他是“性变态”。新局长劝他:“老石,你都是五十多岁快退休的人了,还离什么婚?凑合着过吧!”周山石憋了半天,只说了一句:“我不甘心啊!”
重新进行调查,重新进行调解,——切好像都重新开始。
一直拖到二oo一年,他们才走进法院。
他们没有子女,也没有财产纠纷。
在法庭上,双方现对方已经是满脸皱纹、满头白。当他们从法官的手中接过法院的判决书——这桩马拉松式的离婚案终于有了结局时,两位老人是欲说无,欲哭无泪……
说到离婚,北京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晨也是感慨万分。
陈晨当过兵,干过护士,一九八一年转业到西城区法院,从书记员干起,助审员、审判员、副庭长,一步一个台阶,一直干到庭长。二oo二年提前办了退休,又当上了律师。
我对陈晨说:“我想听听你当法官时,办理的一些离婚案的况。”
“那可多了,”陈晨说,“我离开法院前,一直在民庭工作,当时离婚占民事案件的百分之六七十。”
“可不可以说,当时你们的主要精力都放在离婚案—亡了。”
“可以这么说,我进法院头些年,那时候债务、赔偿、合同纠纷等经济案件很少,主要是处理离婚案。一个法官要是接到那种‘死离死不离’,那就有你费心的了。”
我问:“什么叫‘死离死不离’?”
陈晨说:“退回一二十年,一个单位如果有一对夫妇闹离婚,旁人先想到的是双方中的某一方是不是有作风问题,他们马上会成为人们的议论中心。那时候离婚是件很丢人的事嘛,你提出离婚,领导、同事、亲朋好友马上就会对你产生看法。我们法官最怕接手那种‘死离死不离’的案子,就是一方死要离,一方死不离。”
“这种案子多吗?”
“多,多啊,十起离婚案,起码有五起以上是属于这种‘死离死不离’的,往往是男方死要离,女方死不离,女方威胁法官:你们如果判离,我就撞死在你们法庭上。有个女的,是电台的播音员,丈夫在石家庄工作,好像是个工程师。男方从七十年代初就提出离婚,到我进法院时已经闹了快十年了,两人一直在分居。女的一口咬定男的有‘第三者’插足,可又拿不出什么证据。只要男的一提出上诉,那女的就到法院闹。女的爱打扮,每次来都穿得体体面面,身上还抹着香水。她一进楼,有人闻到香水味儿,马上就知道某某又来了,肯定是又哭又闹,搞得大家都无法工作。后来,也是折腾了好些年才离了。”
6第七章动荡的婚床(6)
我问:“你们当法官的,难道就希望维持这种已经死亡的婚姻吗?”
“我们当法官的说了就能算数吗?”陈晨反问了我一句,“那时候,对于一个离婚案子判离还是判不离,并不是以夫妻感是否破裂作为第一因素,而要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比如,如果是男方提出来,先要考虑是不是喜新厌旧?是不是‘陈世美’?如果被女方抓住证据,只要女方不同意离,一般不判离。如果没有证据,但即便只有这种嫌疑,年也别想离。如果是女方提出来,反映男方酗酒、虐待,只要程度没有特别严重,一般都要一而再、再而三的调解,甚至‘和稀泥’……我再给你举个例子,是我们法院自己的事。我们有个姓田的审判员,五十年代初,从商业部门转到法院工作。他老家在河北农村,妻子是父母包办的,是个文盲。没有多大感,老田一般一年回去一趟,生有一男一女。后来,夫妻之间越来越没有感,五十年代末,老田提出离婚,但组织上不同意。没有感,组织又不同意离婚,老田除了生活费照寄,家是不回了,一个人住单位,长期吃食堂。不管你组织批不批准,反正我每年写一份离婚申请。此事拖到六十年代、·匕十年代,一直到九十年代,老田的婚还是没有离成。开始,听说老田闹离婚,身边的同事反感的多,到了后来,大家都同起老田来了。每天下班时,我们骑着自行车回家,可人家老田,端着个饭碗又要去食堂,这算过的什么日子?”
“拖了那么长日子,法院为什么不判离呢?”我十分不明白。
陈晨说:“有人反映老田在北京有个相好的,可又没有确凿的证据。这让领导处理起这个问题来不得不十分谨慎,你人民法院自己内部还有‘陈世美’,而且你们利用手中的权力,让‘陈世美’的阴谋得逞,这还了得?有两次,领导也觉得老田够苦的,准备同意他离婚了,不知为什么,又说再做做工作,再等等,便一拖再拖。九几年吧,老田办了退休手续,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当律师,还是一个人过。二ooo年,他得了癌症。好多同事去医院看望他,临终前老田还说:‘……我这辈子惨不惨……我不明白为什么就不能离婚……”’
陈晨长长地叹了口气。
一时,我不知再问什么好?
著名作家谌容写过一篇著名的小说《懒得离婚》。或许是因为离婚实在是太艰难了,“懒得离婚”,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成为夫妻感已经破裂,渴望离婚但又不敢离婚的众多男女的一种心态写照!
“感破裂”与“婚姻关系破裂”之争
离婚,是在配偶关系生存期间,依照法律的规定终止婚姻关系的一种行为,是婚姻关系终止的一种形式。它与婚姻的成立相对而,故又称婚姻的解除。
婚姻的解除有两种,一是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叫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比较简单,只要夫妻双方一起去结婚登记机关办一个离婚登记,法律就认可了。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即夫妻之间有一方提出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提出离婚的这一方向法院提起起诉,由法院判决是否能离,法律认可的是法院最后的判决书。
离婚标准是离婚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用什么标准作为诉讼离婚的条件,这是多年来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一直在不断探讨的问题。
一九五o年的《婚姻法》,对诉讼离婚虽然作了一定的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应即转报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政府并不得阻止或妨碍男女任何一方向县或市人民法院申诉。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但因为当时的主要任务是破除封建的婚姻制度,对诉讼离婚的实质要件未作明确的规定。
一九五三年三月十九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在关于婚姻问题的解答中,把“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规定为诉讼离婚的实质要件。
7第七章动荡的婚床(7)
一九六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感是否完全破裂”的诉讼离婚标准。
一九八o年的《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是第一次在法律上明文规定:感确已破裂,是准离的标准,这一法定离婚标准的确立,是我国离婚制度建设的重要展。
但感问题无法量化,一方坚持感已经完全破裂,一方坚持感没有完全破裂,常常让法官作难。
为了弥补法律的不足,也为了便于法官操作,一九年十一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确已破裂的若干问题意见》,《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离婚原因、夫妻感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意见》将夫妻感确已破裂归纳了十四种形:(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难以共同生活的;(三)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六)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感的;(七)因感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八)一方与他人通j、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能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九)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十)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十一)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的;(十二)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十三)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方不谅解的;(十四)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确已破裂的。
依照这十四条的规定,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成功地处理了许多离婚纠纷。但随着社会和家庭生活的变迁,出现了许多这十四条也解决不了的社会问题,急需法律进行调整。
有关离婚的法定条件问题,始终是婚姻法修改讨论中的一个热点。
在这次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有一些法学专家对“感破裂”的立法适用性和可行性提出反思,建议用“婚姻关系破裂”来作为诉讼离婚的标准,并将这一标准写进《专家建议稿》。—时,“感破裂”说和“婚姻关系破裂”说成为争论的焦点。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二oo一年《婚姻法》还是以“夫妻感破裂”作为裁判离婚的标准。因为,以“婚姻关系破裂”代替“夫妻感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尽管对于个别特殊家庭的离婚可以起法律的支持作用,但这种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所以并无突破性的进步或十分必要的意义。既然如此,维持原《婚姻法》的提法既可以保持延续性,也不至于在公众中造成认识上的混乱。
二oo一年颁布的第三部《婚姻法》,虽然维持了“感破裂”说,但没有局限于“感破裂”,而是与“婚姻关系破裂”一些况结合起来,采用例示主义的方式列举了五条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与一九八o年《婚姻法》相比,新增部分少了法官的随意性,多了公开、规范和可操作性。
8第七章动荡的婚床(8)
正式颁布的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破裂的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新《婚姻法》颁布后,社会上有人以为只有符合上述五种形的,法院才会判处离婚,其他形则不准离婚。这是一种误解。现实生活中,导致离婚的因素很多,法律条文根本无法将其全部包罗其内。为此,新《婚姻法》认定“感确已破裂”的第五种形是“其他导致夫妻感破裂的形”,为司法实践预留了广阔的可操作空间。另外,还必须说明的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不是必须符合上述五种形,而是看夫妻感是否真正破裂。一对夫妻提起离婚,并非都得分居两年才可离婚,只要双方确已无法在一起生活,哪怕分居只有三个月,法院照样可以判离。
“严了”还是“松了”
第三部《婚姻法》还在修订之中,南方一些城市便悄悄传开了:“马上就要出台的新《婚姻法》,要加大离婚的难度,将来离婚严了,像现在的计划生育一样,得有指标才允许离婚……”
于是,那些正在酝酿着冲破婚姻家庭“笼子”的男士女士们急了,纷纷加快了离婚的步伐;于是,在一些基层法院,上诉离婚的状子突然增加……
离婚成了东方的“黑色幽默”!
新《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条件,到底是严了?还是松了?
参照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和香港、台湾地区准予离婚的条件,不难现,东西方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好,港台也好,政府在保障公民的个人离婚自由权的过程中,并没有放弃对个人离婚行为的公共干预。例如,美国至今仍有三十个州实行无过错加其他传统理由的离婚裁决标准;在实行无过错唯一标准的十八个州中,分别有一个州和二个州还要求分居至少两年和一年以上;另外,百分之九十二的州都有诉后分居期限或考虑期的司法要求,其中限时一年方能依法正式离婚的有十个州,半年的有二十五个州。用法律手段对离婚进行干预,它表明各国政府对家庭稳定的重视。正如密执根州的众议员杰西·达尔曼所说的那样:“我们的离婚法,不应该让那些逃避个人责任和为父母的义务的人轻易走出围墙。”
即便是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为了防止轻率离婚、防止对协议离婚制度的滥用,各国在立法时也十分慎重。其最明显的规定是夫妻提出协议离婚请求后必须届满一定日期(称考虑期、考验期或调整期)才能办理离婚手续。考虑期的时间各国规定不尽一致,有的国家三个月,有的国家半年。有的国家进一步规定,在考虑期内或考虑期后一定时间内双方必须重新提出协议离婚请求才能被确认。除此之外,有的国家法律还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必须从结婚起满一定期限才能提出请求,有的为六个月(法国),有的为一年(墨西哥),有的为二年(比利时),还有三年的(保加利亚)。
张贤钰教授曾经在德国作过访问学者,谈到德国的离婚法律时,他介绍说:“为了避免触及离婚当事人的,法律确定以一定期限的:分居’作为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或标志。规定分居满一年,双方都同意离婚,或者一方提出离婚对方也同意,可以推定为婚姻破裂,即可判决离婚;分居已满三年,只要一方提出离婚,在通常况下无须对方同意也可获准离婚。法律还规定了例外的限制和法官据以驳回离婚起诉的况,不过如双方分居已满五年,无论有何种况,一律准予离婚。以下况不属于‘分居’,例如夫妻一方被派往国外工作,因病长期住院,被判处长期徒刑,丈夫应征长期服兵役等。”
9第七章动荡的婚床(9)
根据各国确立裁决离婚理由的法律依据,归纳起来有三种基本立法原则:过错主义、目的主义、破裂主义。过错主义又称有责主义,指夫妻一方须以他方有违背婚姻义务或其他足以导致婚姻解体的过错为理由而诉请离婚,如配偶一方有通j行为等。目的主义,是指夫妻一方须以婚姻生活中生违背婚姻目的的事实为由而诉告离婚,如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或婚后出现无法治愈的性无能等。破裂主义也称无责主义、无过错主义,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可以婚姻关系破裂、夫妻共同生活不能且无须继续维持为由诉请离婚。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前,世界各国离婚制度中占主流地位的是“过错主义”原则。一方提出离婚,必须是对方有过错行为为前提,法院才会判处离婚,离婚成为惩罚有过错方、保护受害一方的手段。随着社会的变革和观念的更新,人们现“过错主义”丝毫挽救不了已经濒临死亡的婚姻,反而压抑了人性的正常需求,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此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离婚立法中采纳了“破裂主义”或相近的原则。
确立离婚法定条件的基本原则,从“过错主义”(或有责主义)逐步到“自由主义”(无责主义或破裂主义)是时代的进步。
我国二oo一年新颁布的《婚姻法》,在离婚自由的立法理念指导下,摈弃了以往实际存在的“部分限制主义”的立法理念和“政治一道德一体化”的价值判断标准,其条文的表述更加接近无过错离婚的立法原则,朝着离婚自由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分居多长时间算作婚姻关系破裂,可以离婚?“十四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必须满三年。
据有关部门对法官的一次问卷调查结果看,尽管仍有赞成“分居三年”的(占百分之二十四),但更多的主张“分居二年”(占百分之三十一)或“一年”(占百分之四十五,其中包括“六个月”),也就是说,主张分居二年以下可认为双方关系确已破裂的高达百分之七十六。全国妇联二千年进行的一次四千份抽样调查中,公众普遍认为,夫妻分居约十五—十六个月(平均值)即可判决离婚。
人大常委会在讨论时,多数委员认为分居两年可以离婚比较合理。它一方面减少了对离婚行为诸多不必要的限制,体现了婚姻法“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原则;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人们一时冲动、草率离婚。两年的时间不算短,大家可以借这个机会“冷处理”一下,看感有无修复的可能。如果一方经过两年还坚持要离婚,说明这桩婚姻确已经死亡了。
新《婚姻法》将分居时间由三年缩短到二年。
按照以前的“十四条司法解释”,一方重婚、与他人通j、非法同居的,无过错方起诉离婚的可以判离,而过错方要求离婚则往往会得到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只有再次起诉或多次起诉才可能判离。
新《婚姻法》坚持无过错离婚的原则,把夫妻感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一般标准。其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不管谁提出离婚,都可认定为夫妻感破裂而准予离婚。.
今天,随着社会的展,随着人们观念生的变化,离婚已经不再被看作一件完全悲剧件;但离婚毕竟是婚姻的失败,毕竟是要伤身劳神的。
一个完整的社会是由无数个家庭组成的。
要组成家庭必然要结婚。
只要有人结婚,肯定也有人要离婚。
但愿结婚变得更幸福一些!
但愿离婚变得更轻松一些!
尾声那位离婚朋友的再婚史
还记得引子里写到的我的那位朋友的离婚史吗?
经过四年的折磨,二oo一年五月,他总算和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结束了一场“跨世纪的婚变”。
朋友感到离婚后的日子异常的轻松,一人吃饱全家不饿,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更重要的是卸下了一副沉重的思想担子,他说自己真正理解了“自由”两个字的含义。
10第七章动荡的婚床(10)
过了两年神仙般的日子。
今年六月间,传来了朋友正在热恋的消息。我觉得有些突然,忙问他:“从‘笼子’里出来,刚自由了几天,怎么又要自投罗网往‘笼子’里钻,你是不是好了疮疤忘了疼?”
朋友笑了:“是啊,是啊,生活本身就是如此的复杂!”
我问:“即将诞生的新夫人是哪方人士?”
“说远很远,说近很近。你知道这个人,但没见过面。”
“谁?”
“那位曾经辅导过我儿子学习的英语老师。”
我说:“怪不得你当时一定要离婚,原来你们早已经悄悄恋上了,这不成了‘第三者’插足了?”
朋友说:“你这是合理想象。”
“合理想象不合理想象再说,天下女人多得是,你怎么偏偏同她好上了,这不明着授人以柄吗?”
“三年前,我妻子一闹,我便同她断绝了一切联系,而且当时我们之间也没有一点的感纠葛,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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