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天下婚姻(全本)

天下婚姻(全本)第7部分阅读

    审查之后,认为仍然不符合立案的标准。依照《意见》的精神,法院将她的材料移交南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十月十九日,南海市检察院下达了对涉嫌重婚的潘润强的逮捕令。

    真到这一步,罗润俏又矛盾了,她说:“如果判了他重婚罪,最多也不过关两年,出来后,他肯定与那姓刘的一块过;而我们好好一个家庭就这样没了,我和两个女儿今后的日子怎么办?”……

    “包二奶”现象不仅仅存在于广东。

    北京的一个豪华别墅区,被富人圈内的人称为“雀园”,因为这里住着许多“大款”包养的“金丝雀”。某保险公司营业部一位新业务员,开始做业务时不知往哪儿跑,有高明人士帮他指点:“你去‘雀园’,包你成功。”他去了“雀园”,果不其然,那些“金丝雀”们,对上保险十分感兴趣,而且都是选时间最长的、金额最高的那种。

    浙江乐清柳市镇,是我国最早富裕起来的乡镇之一。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该镇一共判处了五十四个重婚罪。

    地处广西桂北山区的南丹县,是国家极贫困县,“包二奶”现象在这里也照样存在。一九八o年至一九八八年,该县法院共受理重婚纳妾案件五十一起,三十八人被判重婚罪。而据一些乡镇干部反映,被起诉和被判处的只是极少数,更多的“连毫毛都没动他们一根”。福建上杭县才溪乡每年有大量的劳力外出打工,他们财后找妇是普遍现象,而且观念上认为妇越多越有本事,群众对此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个包工头,街头住着他的原配妻子及子女,街尾住着他包养的“妾”及子女。

    一九九九年,全国妇联曾经对各地一千对已婚女性进行调查,结果现超过一半的妻子对婚姻没有安全感。其实在这些被调查者中,许多人的丈夫并没有生婚外,女性为什么还是如此担惊受怕?这说明,迅速蔓延的婚外,已经使许多女性失去了对男人的基本信任。

    “包二奶”给妇女儿童带来严重的身心伤害,有的家庭解体,有的甚至引起杀和仇杀。据广东江门市统计,一九九五年、一九九六年两年,因“包二奶”、养妇引起的杀仇杀案,共导致八人死亡、一人重伤。婚姻家庭的动荡,直接引了社会的动荡,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安全稳定。

    “包二奶”还与干部队伍的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从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到省级干部李嘉廷、胡长青、孟庆平等,这些年来,凡是受到经济犯罪指控的领导干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有至少一位妇。深圳宝安一农村信用社主任大肆贪污公款,仅花在几个“二奶”身上的钱就高达二千多万。湛江海关关长曹秀康为博得小老乡张小姐的欢心,不惜放纵走私分子,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

    “包二奶”大都生孩子,它严重地冲击了计划生育国策。广东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七十五宗党员干部“包二奶”个案中,非法生育的孩子有三十四名;广州等十二个城市政法机关对五百零八起重婚案件的统计,重婚者滥生子女数量高达三百五十七名。

    捍卫一夫一妻制

    4第六章家园保卫战(4)

    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第一次婚姻宣!

    一八八四年,恩格斯表了著名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阐明了家庭的产生及其展变化,在人类的文明史上,最早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婚姻家庭观。人类的婚姻从群婚制过渡到个体婚制,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一夫一妻制的出现,有其历史的渊源。

    处于群婚制的原始社会初、中期,无所谓婚姻,也无所谓家庭。到了生产力较大提高的原始社会末期,社会分工生了变化,随着男子成为新的财富(即畜牧群)的掌管者,它一方面使得丈夫在家庭中占据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方面,又产生了男子想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改变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意图。但是,当世系还是按母权制来确定的时候,这个意图是无法实现的。因此,必须废除母权制——而它也真被废除了。恩格斯进一步分析说:“它(指一夫一妻制)是在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交替的时期从对偶家庭中产生的;它的最后胜利乃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长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

    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诞生的一夫一妻制,是人类婚姻的巨大变化,也是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重要标志。但是,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一夫一妻制的出现“决不是个人的结果”、“决不是作为男女之间的和好而出现的,更不是作为这种和好的最高形式而出现的。恰恰相反,它是作为女性被男x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

    尽管恩格斯在撰写本书时社会主义制度还没有诞生,但他却预:真正使一夫一妻制名副其实,只有到了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实现。

    一夫一妻制,顾名思义,应该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那么,公有制的一夫一妻制和私有制的一夫一妻制,有着什么样的区别呢?就这个问题我请教过婚姻法学专家巫昌祯,她说:

    “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三点。第一点,公有制的一夫一妻制是真实的,而私有制的一夫一妻制是虚伪的,名不副实的。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法律上虽然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在现实中,多妻制同时存在,只不过这种多妻制是通过‘纳妾’来完成的。盛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所谓‘妇现象’就是一夫一妻制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纳妾’的变种。而社会主义制度的一夫一妻制是真实的,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就要对通j、姘居、重婚等行为,分别予以制裁。

    “第二点,公有制的一夫一妻制是全面的,而私有制一夫一妻制是片面的,专对子女而的。恩格斯说的很明确:‘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是由于大量的财富集中于一人之手,并且是男子之手,而且这种财富必须传给这一男子的子女,而不是传给其他任何人的子女。为此,就需要妻子方面的一夫一妻制,而不是丈夫方面的一夫一妻制。’与此相反,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男女不论在社会上或是家庭中,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法律所确立的一夫一妻制,正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一种体现。我国法律所禁止的重婚等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适用于夫妻双方。

    “第三点,公有制的一夫一妻制是严禁卖滛和通j的,而私有制的一夫一妻制则是以卖滛和通j作为补充的。

    “当然,公有制的一夫一妻制也有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当今世界,各种形式的婚姻制度尽管存在,但作为科学、先进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为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这是人类经过几千年的选择比较,最后选定的一种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

    一夫一妻制是新中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建国以来,我国于一九五o年和一九八o年先后颁布的两部《婚姻法》,都明确地规定了“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原则。

    5第六章家园保卫战(5)

    半个世纪以来,无论社会生多大的变化,无论婚姻家庭面临什么新的问题,“一夫一妻制”作为一条底线,是决不可以逾越的。

    令人担忧的是,近年来,当由于婚外、“包二奶”造成的悲剧和惨剧日益增多,当遏制婚外、打击“包二奶”的呼声越来越高,当婚外、“包二奶”等行为猛烈地向一夫一妻制起挑战时,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却显得十分软弱,甚至难以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只有重婚行为才受到法律的追究。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该规定过于严格,难以调整现实生活社会中生的事实重婚行为。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最高人民法院对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作了如下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按照这些规定,构成重婚罪的法律要件是:当事人需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当事人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这便意味着,大量的婚外、“包二奶”等行为,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公开出现,就能逍遥自在地游离于法律之外!

    一位名叫小龙的十三岁孩子,搀扶着他的双眼几近失明的母亲余长凤,在漫长的诉讼路上,走了整整四个年头……

    一九八六年十月,余长凤与同村青年王秉权结为夫妻。次年,余长凤生下儿子小龙。王秉权会一手修理家电的手艺,在县城租房开了个门脸,一家三口日子过得殷殷实实。

    离王秉权家电修理铺不远有个“红牡丹廊”,一个偶然机会,王秉权认识了在廊里干活的女子陈俭莉,一来二往,两人打得火热。一九九八年三月,王秉权以小县城生意不好为借口,悄悄带着陈俭莉到北京,开了一个家电维修部,两人居住生活在一起。年底,陈俭莉生下一女孩。

    王秉权知道这种一夫二妻的日子是过不长远的,转年春节,他回老家,逼余长凤离婚。见余长凤根本没有离婚的意思,他又跑回北京,从此再也没有音讯。

    那些日子,余长凤觉自己眼睛看东西越来越模糊,到医院一检查,是视网膜色素性变,两个月后,双目几近失明。刚刚升上初一的小龙不得不辍学在家。

    余长风决定进京寻找负心的王秉权。

    八月,余长风向亲友们借了点钱,在小龙的引领下,来到北京。

    高楼大厦,车水马龙,茫茫人海,哪里可以找到王秉权的踪迹?每天,小龙拉着妈妈的手,穿街过巷,一个修理铺一个修理铺找,一个修理铺一个修理铺打听。饿了啃点干面包,渴了喝几口自来水。整整一年,他们的足迹踏遍北京的大街小巷。或许是他们的不幸遭遇感动了上苍,那天中午,小龙看见一张贴在墙上的家电维修广告,大声嚷了起来:“找到了!找到了!”

    按照小广告上的地址,他们找到了王秉权开的修理铺。王秉权见到他们母子,吃惊地问了句:“你们来干什么?”余长风火不打一处来:“亏你还问得出来,你这个没良心的,扔下我们母子,几年不管不顾……”正在这时,从后屋出来一位手里抱着一个女孩的女人,那女孩一见王秉权便嚷道:“爸爸抱!爸爸抱!”

    面对眼前这一幕,余长凤差一点没气晕过去

    余长凤带着小龙来到法院,要告王秉权重婚罪和遗弃罪。法院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母子:根据法律的规定,重婚和遗弃等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也就是说证据必须由自诉人自己提供,法院才可受理。

    余长凤和儿子来到王秉权与陈俭莉同居的住地取证,却处处碰壁。掌握王秉权证据的房东和居委会,有的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的说:“没见过个人来要求取证的,公安局和法院派人来还差不多。”

    最高人民法院布的有关《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包括重婚、遗弃等八类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该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公安机关如何介入、如何调查取证,尚属空白。

    6第六章家园保卫战(6)

    尽管诉讼的路还很长,但余长凤决心已定,一定要打赢这场官司,为自己和儿子讨回公道……

    郑州一位名叫张平平的妇女,将“包二奶”的丈夫告上法院,法院答复:你要告他可以,但必须拿出证据。

    为了拿到证据张平平开始了秘密“侦察”工作。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她终于找到了丈夫在外头私设的“爱巢”。她知道擒贼擒王,捉j捉双。蹲了好几天的“坑”,那天半夜,见丈夫与“二奶”亲亲热热进屋后,她耐心等候了一个多小时后,一脚将门踢开,直扑卧室,用事先准备好的傻瓜相机,拍下了丈夫与“二奶”的丑态。

    正当张平平拿到“铁证”,准备将她丈夫再一次告上法庭时;“二奶”却以侵犯权为理由,将张平平告到妇联,要求追究张平平的刑事责任。这桩“第三者控告合法妻子”的奇闻,让法官也难辨是非。

    广东江门市公安机关为了查处一起重婚案,动用了二十多名警察,整整忙乎了小半年,总算拿到扎实的证据。不难想象,如果每一起重婚案件都要公安机关参与,都要付出如此高昂的成本,我们的基层派出所什么事都不要干,整天忙于“抓j”都忙不过来。而对于不具备合法侦察手段的婚外受害者来说,要想取得有用的证据更是难上加难,搞跟踪、拍照片、蹲坑守候、破门而人,这些举措不仅费时费力,容易误伤无辜,而且还有侵犯权之虞。

    南京一位妇女,她的丈夫与“第三者”长期同居,生了两个孩子。她到法院起诉,法院仍以证据不足驳回起诉。她痛心地说:“我是合法婚姻得不到保护,非法婚姻反而很嚣张。他们俩公开给他们的孩子过满月、过生日,大张旗鼓,欢天喜地。我搞不懂,生了两个孩子还不算重婚,什么算重婚?我还搞不懂,计划生育政策对合法婚姻管得很严,而他们非法生了两个孩子却没人过问!法律何在?天理何在?”

    法律何在?天理何在?

    不是没有法律,而是我们的现行法律遇到了新的挑战!

    把恺撒的东西还给恺撒,把上帝的东西还给上帝

    —部法律的制订是和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密不可分的,而一部法律的修改也必定体现着社会的变革。

    当“包二奶”、“第三者”等婚外滥行为,向一夫一妻制起严峻的挑战,而现行的婚姻法律又无法对婚姻中无辜受害的弱势群体进行保护时,修改法律便势在必行。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个规定过于严格,难以调整现实社会中生的事实重婚行为。客观现实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共同生活,几乎没有人再次办理登记手续,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而是多以“秘书”、“兄妹”、“保姆”相称,掩人耳目。能够按照《刑法》重婚罪定罪量刑的是极少数,《刑法》规定的重婚罪形同虚设。

    对“包二奶”、“第三者”等婚外滥行为反映最强烈的是妇女界,最早提出放宽重婚罪认定标准要求的也是妇女界,要求立法制裁“包二奶”、“第三者”呼声最高的还是妇女界。

    广东省妇联主席林惠仪,在接受我的采访时说:“广东是改革开放最早的省份,这里又毗邻港、澳,婚姻家庭最先遇到一些新问题。当时先遇到的,便是婚姻家庭的稳定问题。改革开放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有些人手中有了钱了,心思也变得不正起来,对原来的婚姻家庭产生了动摇。另一个因素是外来打工妹的群体非常庞大,她们为广东的建设展作出很大的贡献,但对本地的婚姻家庭也有冲击力。打工辛苦,如能傍个大款,一夜之间就可以改变命运,而且她们自身的条件往往又不错,年轻、漂亮。还有,随着人们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一些人对西方生活方式和性解放理念的认可。‘包二奶’、‘第三者’插足等现象日益增多,每天都有人到各级妇联告状。而我们现行的《婚姻法》却不能解决现实中生的问题,法律已经滞后,无法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枚益。一九九五年,人大已经作出修改《婚姻法》的决议,可我们等不及了,省里先出台了一些法规和意见,对这些丑恶现象进行了整治。后来,修改婚姻法征求我们意见,我们明确表示应该加大对重婚的禁止力度,建议增加制裁‘包二奶’、‘第三者’插足等条款,‘包二奶’、‘第三者’插足破坏家庭导致离婚的,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7第六章家园保卫战(7)

    一些省、市的妇联组织建议,放宽《刑法》规定里的重婚标准,有以下行为应视为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领取结婚证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以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六个月以上的。

    许多民众尤其是女性,对这些主张表示支持。零点调查公司在北京、上海作过专门调查,百分之七十的被调查者认为“与婚外异性同居六个月以上”应当看作重婚罪。另一项调查表明:百分之八十的北京人认为“包二奶”就是事实重婚。有人甚至提出:不管是“包二奶”、婚外恋还是“第三者”插足,都应当给予刑事制裁。

    因此,在这次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对于“包二奶”、“第三者”是否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打击,如何打击;应不应该放宽重婚罪的认定标准,成为全社会关注与争论的焦点。据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关于婚姻法修订民众意愿调查结果》“对破坏婚姻家庭行为的态度”一项调查显示:

    认为法律不应干涉的只有5.6%;赞成法律制裁重婚或纳妾的有94.2%,反对法律干涉的只占1,8%,99.4%的公众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75.8%的人认为法律应制裁婚外性行为;47.6%的人希望应进一步限制离婚,86.8%的人同意在离婚时对破坏婚姻家庭的一方进行惩罚。普通公众认为通j、虐待、重婚纳妾、暴力殴打等行为是破坏婚姻家庭的主要行为。

    但是,大多数的专家学者却表现得非常冷静,坚决反对放宽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反对用婚姻法来惩罚“包二奶”、“第三者”插足等婚外。

    听听他们是怎么说的: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

    我认为现实中存在的一些“包二奶”的行为,确实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计划生育,也造成许多家庭破裂,因此对此种行为应当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制裁。然而,在婚姻法中扩大重婚罪的概念,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我个人不赞同这种看法,主要理由是:

    第一,婚姻法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在婚姻法中只能规定与婚姻有关的民事法律后果问题,而不宜规定罪名与刑罚。即使确实有必要对实践中存在的“包二奶”问题加以制裁,也应当通过修改刑法或者由全国人大通过颁布单行的刑事法律加以解决。

    第二,对“包二奶”的行为按重婚罪处理,还存在一个法律上需要解决的问题,即与婚姻的概念相冲突。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包二奶”行为,既不符合婚姻法定的实质要件,也不符合婚姻法定的形式要件,因此并不是一种婚姻。

    第三,“包二奶”的行为表现形式多样,产生的原因也各不相同,若在婚姻法中扩大重婚罪的概念,对各种“包二奶”行为都予以惩罚,那么这种“一刀切”的规定不符合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

    第四,“包二奶”是一个包容性很强的概念,甚至不是一个严禁的法律概念,在实践中,“包二奶”行为与通j行为常常很难区别。如果把通j行为作为刑事犯罪处罚,则未免打击面太大。若婚姻法中规定对“包二奶”的行为都按重婚罪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操作。

    必须看到,“包二奶”的行为尽管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则,毕竟这种行为还没有对一夫一妻制形成公开的挑战。对这种行为主要还是应当通过党纪政纪处理以及道德规范约束,而不宜采用刑法的制裁措施。

    李银河(中国社会科学院):

    婚外性关系是违反婚约的,是不道德的,有婚外性行为一方往往造成无婚外性行为一方极大的精神痛苦和极大的愤慨。因此,对于一些人由此产生的用法律来惩罚婚外性关系的想法我可以理解,但即使如此,我认为这种想法是不妥当的,理由有三:

    8第六章家园保卫战(8)

    先,实施惩治婚外性关系的法律是否可能。

    从统计上看,婚外性关系在已婚人群中占有较大的比例。根据澳大利亚的统计,一生中有过婚外性关系的人数在已婚者中占到43%。在中国,1989年我做过一个北京市的随机抽样调查,承认有过婚外性活动的人数比例是6.4%。随着时间的推移,老一辈的谢世,婚外性关系在已婚人群中所占的比例预计会有较大的提高。

    中国有俗话说:法不责众。既然婚外性行为属于在人口中有相当大比例的人都会有的行为,一旦把它规定为非法,执行起来就会有困难。

    其次,建立惩治婚外性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否应当。

    任何惩治婚外性关系的法律,其实质必定是通j法。在我看来,惩罚婚外性关系的最好办法就是离婚。如果要恢复专门针对婚外性行为的通j法,就未免过于倒退。现在全世界除了很疯狂的宗教狂热政权之外,很少有实行通j法的。我们总不至于要回到中世纪去吧。

    最后,应否动用国家权力规范私生活。福柯说过,性是没有任何一种权力能够忽视的资源。把处置婚外性关系的权力交给警察和国家,无疑是每一个人自由生活空间的缩小。在增加对婚外性关系的法律惩罚建议中,最可悲的是,这种建议并不是国家提出来的,而是一些普通人提出来的。我们不得不为福柯的洞察力所震惊:权力并不是集中在某一群人或某几个人手中,它在一个提出要用法律来惩罚某种行为的普通人的头脑之中运作;压制并不仅仅来自国家,而且来自我们自己。

    “把恺撒的东西还给恺撒,把上帝的东西还给上帝。”这句西方谚语的意思是说,世俗领域的事由世俗的政权管辖,精神领域的事由教会管辖。借用这句谚语,多数专家学者的共识是:该由法律解决的问题由法律解决;该由道德规范的问题由道德规范。

    即使是后来被社会学者认为偏于保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草案)》(法学专家建议稿)第一、二稿,也没有将“包二奶”等婚外划入重婚范围。

    《法学专家建议稿》的主要起草者之一杨大文,在谈到这个问题时,对我说:“我认为,扩大重婚和重婚罪的范围是不可取的,退一步说,即使要扩大,那也是刑事立法的事。当时在起草《法学专家建议稿》时,有些团体和个人,希望能在法律条文里写上对‘包二奶’、‘第三者’行为的遏制,被我们抵制了。”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经过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第十九次、第二十一次三次会议的反复讨论,二oo一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五处对重婚、“包二奶”、“第三者”插足等现象,进行了正面或侧面、直接或间接的遏制和法律援助。

    其一,在《总则》中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尽管有人认为这条实际上是道德法则,因为它在原则上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高于道德底线。虽然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不能混为一谈,但法律本身即具有道德指向作用,强调夫妻双力“互相忠实”的法定义务,有利于家庭稳定、和谐及遏止婚外、“包二奶”等违反—夫一妻制的行为。这一条作为宣出现在法律中,是具有感召力的努力目标。

    其二,在《总则》中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条原来的表述为:“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夫——妻制的行为”。有的常委委员认为,哪些属于“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应当进一步明确;有的常委委员认为,“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况较为复杂,应当区别况通过法律、常纪、政纪、道德、教育等多种手段、多种渠道予以遏止。考虑到——列举违反一夫—妻制的行为比较困难,最后确定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其三,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察,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9第六章家园保卫战(9)

    其四,第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那些重婚、“包二奶”者,违反了婚姻义务理应承担的责任,就应付出经济成本。加重了对重婚、“包二奶”过错的经济惩罚力度,保护了无过失方的合法经济利益。

    其五,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配偶者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受害方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它对于受害者一方迅速摆脱不幸婚姻是一种倾斜和法律援助。

    筑起堡垒,保卫家园。

    人类经过几千年的选择比较,最后选定的一种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不容侵犯!

    1第七章动荡的婚床(1)

    让离婚变得轻松一些

    你想一天不得安心吗?就请客;

    你想一年不得安心吗?就搬家;

    你想一辈子不得安心吗,那就离婚吧!

    被无数中国人屡试不爽的这条真理,使无数中国人对离婚望而生畏。

    离婚为何如此之沉重?不能让离婚变得轻松一些吗?能!有人告诉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有个“便民法庭”,在那里办理离婚,就像吃快餐一样快捷方便;到那里办理离婚的不吵不闹,心平气和,有的还有说有笑。

    二oo三年三月一日上午,乍暖还寒,天空飘着几片乌云,地上刮来一阵阵小风。我前往“便民法庭”采访。

    我轻轻推开“便民法庭”办公室的门,电脑后一位胸前佩带着醒目国徽的女法官,和蔼地问我:“你是来办理离婚的?”

    我赶忙说:“不,我是来采访的。刘珍同志在吗,”

    “哦,你是昨天来电话的那位海军作家吧?我是刘珍,对不起,对不起,到我们这里的都是来办理离婚的,这都成了我们的职业习惯了。”

    “我暂时还不需要,如果我有朋友需要的话定介绍到你们这儿。”我也幽了一小“默”。几位法官都笑了。刘珍介绍说,“便民法庭”成立于二ooo年三月,受理的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事实楚、争议不大的婚姻、小额债务、赔偿、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其他各类民事、经济案件。其中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是离婚案件。自成立以来至二oo二年底,共办理离婚案件近八千件。这些案件原先归民庭管辖,按一般程序,先要在立案庭立案,再把案子分到有关庭室的审判员手中。审判员再根据工作安排,通知被告,向被告送起诉书,安排开庭。如果原告与被告双方已经协商好了,当庭可以达成调解协议,但正式协议书还要等一些时候才能送达。如果调解不成功的,审判员就要进行调查,然后再择日进行判决,时间将更长。“便民法庭”成立后,对当事人同时到庭,要求办理离婚手续的(包括其他一些简单案件),只要双方已经协议好了,或者争议不大的,依法采取简单、快捷的审理方式,做到:当日立案、当日开庭、当日审理、当日解决。一般的一‘个小时,最快的十分钟。最多的一天办理了二十五起离婚案倒‘。

    刘珍建议我到法庭听几起案例,感受感受气氛。法庭就设在办公室的旁边,我进去时,审判员安振颖正准备开庭。

    来办理离婚的是一对三十出头的夫妇,女方是原告叫红柳,男方是被告叫王强。

    安振颖核查了结婚证书和双方的身份证,经过十来分钟的简单庭审。便让两人分别在“谈话笔录”、“民事调解书”、“送达回证”上签字。而这时,一旁的书记员已经从电脑里打印出一份正式的“民事调解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西民初字第15号

    原告红柳,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某某保险公司财务部会计,住西城区某某胡同6号。

    被告王强,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某某汽车修理厂修理工,住西城区某某胡同6号。

    原告与被告1995年5月1日结婚,婚后双方生有一子名王健。因婚后双方在经济问题上产生纠纷,致使夫妻感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询,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红柳与被告王强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王健由原告红柳抚养,自2003年3月1日起,被告王强每月付原告红柳子女抚养费300元,至王健参加工作为止;

    三、王强每个月可以接走儿子一次,时间一天。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红柳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第七章动荡的婚床(2)

    审判员安振颖

    书记员张岩

    2003年3月1日

    安振颖将“民事调解书”交给原告与被告,郑重地说:“拿到这张调解书,意味着你们之间的婚姻关系从即时起解除了。夫妻一场是一种缘分,夫妻关系解除了,祝愿你们能成为真诚的朋友。同时,你们还继续承担着共同抚育孩子的义务。”

    我在法庭外采访了红柳。

    她告诉我,他们是经亲戚介绍认识的,谈朋友的时候就觉得性格有些不合,当时也有些犹豫,但碍于亲戚的面子,还是结婚了。结婚后,现双方的性格越来越不合。我的脾气大大咧咧,可他作为男人反倒小肚鸡肠,常常为一些小事闹别扭。有了孩子后,又为一些经济问题吵架。吵得你心烦意乱,影响了工作,对孩子的成长也有影响,觉得这日子过得实在没劲儿。几年前就打算分手,可听说离婚即便是双方都同意,还得双方单位同意,开出证明去街道民政科,街道还不是一去就给你办,还得考验一些日子,看两口子是不是真没感了。我们不愿意把事闹大,可到单位开证明,非闹得满城风雨不可,所以便拖了下来。前些日子,听说这里有个“便民法庭”,只要双方同意,什么证明都不用,马上可以办理,我们就来了。

    我问:“你是怎么看待离婚的?”

    红柳说:“离婚毕竟不是一件愉快的事。婚姻大事,婚姻大事嘛!谁不愿意和和美美,白头偕老?但两口子既然走不下去了,整天在吵架中生活,还不如好合好散,离了好。”

    “现在离婚压力大吗?”

    “比原来好多了,人们对离婚的观念,现在生变化了,亲朋好友都能理解。设立这种‘便民法庭’很好,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单位开证明,可离婚属于个人,多数人不愿声张。闹得满城风雨,也不利于双方以后的工作和生活。”

    二十八岁的谢女士和胡先生在“便民法庭”办完离婚手续后,谢女士高兴地从手提包中抓出一把糖果放到法官面前,她说:“离婚对我们来说的确是件喜事。我们上大学时相识、相恋,大学毕业后很快就结婚成家。婚后不久现双方在生活习惯、思想观念以及处理家庭关系等问题上有很大的分歧。我们两人都很好强,谁都不愿屈从于准,所以婚后经常生矛盾,彼此感到非常痛苦。”

    谢女士和胡先生都受过高等教育,夫妻间出现矛盾时,没有大吵大闹,经过冷静的思考和交流,双方感觉彼此不适合做夫妻,最终选择了离婚。离婚使他们解除了痛苦,重新找到了自我,重新获得了追求完美婚姻的权利。所以,他们认为离婚也是喜事。

    好几对名人夫妇像聂卫平、王刚,也是选择在“便民法庭”办理离婚手续的,前后不到一个小时,等媒体闻到风声,匆匆忙忙赶来想抓点“新闻”时,他们早已离开了。

    安振颖法官手头有个统计,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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