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姐端坐在客厅的一张藤椅上,九十九岁老人,上背微驼,身材瘦削,不过气色还算不错。卢正珉把我介绍给她,说:“罗大姐,这就是一直想采访您的那位海军作家。”
老人示意我坐下,和蔼地问:“你一个军人,怎么会关注起《婚姻法》来了?”
我说:“婚姻法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一个人。但是,对于几部婚姻法是怎么制定出来的,特别是对一九五o年那部《婚姻法》的起草过程,基本没人知道。还有,婚姻法是——个时代变迁和社会转型的晴雨表,通过对婚姻法制定过程和贯彻过程的研究,可以涉及更多的内容,我对这些问题很感兴趣,我觉得也应该让更多的读者了解。”
老人说:“我佩服你们军人的执著精神……有关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过程,参与的几位大姐都走了,我要再不说,了解真实况的人就没了。从这个角度讲,我也有这种责任。”
罗琼大姐打开了记忆的闸门,缓缓为我们讲述了半个世纪前的那段历史……
一九四八年初秋,西柏坡。
滹沱河两岸的高梁熟了,酱红色的高粱穗子,组成了满山遍野的红色“火炬”。红色“火炬”倒映在清澈见底的河水中,整条河都泛着红波。这个原先非常不起眼的小山村,如今却成为世界瞩目的中国革命的总指挥部。
、周恩来、任弼时开始指挥决定中国命运的辽沈、淮海和平津三大战役。、朱德则主要负责解放区的土改和挺进北平的准备工作。
去年,也是金秋时节,罗琼来到西柏坡。在她的眼中,西柏坡是世界上最令人神往的地方。
一九一一年,罗琼出生在江苏省江阴一个暴、暴落的商人家庭里。从青年时代开始,便投身于妇女运动。她作过农村调查,参与起上海各界妇女的救国会。抗战爆后,罗琼与人合著了《战时妇女工作》一书,动员更多的妇女群众投入到抗日第一线。她还参加上海妇女抗敌后援会,组织各界妇女到医院慰劳伤兵,到难民收容所组织教育难民。一九三八年,她参加了新四军,奔赴抗日前线。在军部直属教导队,罗琼为来自八省坚持游击战争的红军班排干部和来自城市工人、知识青年讲课。她讲授社会展史、抗日民主统一战线和妇女解放问题。由于工作出色,一九四o年,罗琼当选为新四军出席中国“七大”的候补代表(后补为正式代表,是新四军唯一的女代表)。四月从皖南出,跨过重重封锁线,历尽坎坷,十月抵达延安。由于“七大”延期召开,在延安期间,罗琼参加了整风运动、边区大生产,编辑《中国妇女》副刊。“七大”结束后,罗琼被派往山东解放区。她最先办起了生产推进社,既解决群众的生活问题,又支援前线作战。
6第一章寻找起草者(6)
罗琼是一年前,接到中组部的调令,来中央妇委工作的。从山东渤海区出,经河北南部平原,急匆匆赶到西柏坡,到中组部报到时,她问:“中央妇委在哪里办公?”人家笑着告诉她:“在‘土改’里。”
按照中央的部署,中央妇委委员们都到农村参加土地改革运动。当时,中央妇委书记蔡畅在东北解放区,副书记邓颖超在阜平县,秘书长帅孟奇,委员康克清、张秋琴、杨之华、李培之等分别在晋察冀解放区的农村蹲点搞土改。
罗琼热切地要求马上到土改第一线去,中组部将她安排到离西柏坡十里地的夹峪村。对于当时参加土改的景,罗琼依然是记忆犹新,她说:“我去夹峪村时,土改已经开始,我参加了动群众,斗争地主,平分土地等几个阶段的工作。地主剥削农民,尤其是超经济剥削,如果不是亲耳倾听苦主的痛诉,就没有那么深的认识;农民需求土地的迫切心,不是亲眼所见,也是难以相信的。”
从九月开始,解放战争进入了全面战略反攻。中央妇委认为有必要召开一次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这一建议很快得到中央的批准。九月二十日,会议开幕,朱德代表党中央致开幕词,周恩来作政治报告,邓颖超代表中央妇委作工作报告。
会议期间的一天傍晚,邓颖超对妇委会的同志们说:“少奇同志让咱们过去一趟,要布置新的任务。”
从东柏坡到西柏坡也就二三里地,转过一个小土坡转眼间就到了。
与王光美那时刚刚结婚不久,住在两间土墙瓦顶房里。
热地把她们迎进屋里,请她们吃花生和红枣。
“会议开得不错吧?”问。
邓颖超说:“太好了!大家认真总结了过去的工作,讨论了当前的方针任务,而且还要研究制订今后妇女运动方针。”
说:“革命的形势展很快,党中央领导的伟大的战略反攻已经开始,中国人民的革命战争很快就要在全国范围内取得胜利,再有一年左右时间,我们就能从根本上打倒国民党反动统治,建立起一个新民主主义的国家。”片刻,习惯性地点燃一支烟,“新中国一成立,你们妇女工作者的任务更重了。有些工作现在就要开始着手准备和研究。今天,找你们来,想先交给你们一项任务,先吹吹风。”
听说有新的任务,大家都很高兴,邓颖超连忙说:“少奇同志,请给我们布置吧!”
说:“新中国成立后,不能没有一部婚姻法,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这个任务交给你们中央妇委,你们马上着手,先做些准备工作。”
说罢,转身从那只从延安转战带出来的写着“奇字第3号”的小书箱里,取出一本已经黄的小册子:“这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是一九三一年同志亲自签的。这是从封建婚姻制度中解放妇女群众,实行真正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条例,体现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你们还要深入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这些年来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反复讨论,再动手起草。”
邓颖超兴奋地说:“太好了!这些日子,大家通过在农村蹲点搞土改,更加深切了解贫苦农民,特别是妇女们深受封建婚姻统治的痛苦,他们迫切要求婚姻自由。”
十月五日,会议闭幕前一天,到会作重要报告。他在报告的最后部分专门讲到婚姻法问题。他说,婚姻问题是妇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最近我查阅了一些解放区政府颁布的婚姻条例,均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封建婚姻的旧传统。新中国即将成立,我们这么大的一个国家,要有一部统一的婚姻法,现在的时机已经成熟了,你们现在就要组织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先准备一个草案,新中国成立后,由党中央送交中央人民政府,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审定后公布施行。
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由邓颖超主持,成员有帅盂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王汝琪。
7第一章寻找起草者(7)
东柏坡是个群山环抱,只有十几户人家的小山村。中央妇委借用于老乡前后两个小院,前院两间土屋,一铺土炕,几张桌子,办公用;几位大姐和工作人员,住后院两间土屋。
起草一部体现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婚姻法》,对于这些妇女领袖来说,是一场新的考验。起草小组成员中,真正学过法律的只有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法律系的王汝琪。但是,她们有着长期的革命斗争经验,长期做妇女工作,对于广大群众特别是广大妇女渴望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感受极深。
她们派出工作组对婚姻问题进行专题调查。据调查材料表明,当时在山西、河北、察哈尔等省已解放的农村中,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百分率,少的占百分之三十三点三,最多的达百分之九十九。在北平、天津、西安、哈尔滨等已解放的城郊中,婚姻案件少则占民事案件的百分之十一点九,多的占百分之四十八点九。在婚姻案件中离婚及解除婚约的,在上述农村中平均占百分之五十四,城市中或城郊中少则占百分之五十一,多则占百分之八十四。离婚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重婚、通j以及遗弃等,女方是原告,提出离婚的占百分之五十八——百分之九十二。
由于刚刚从土改第一线回来,大家相互提供了许多新的况。
邓颖超说,土改在改正成分时,有些农村拿“破鞋”作为帽子加在一些妇女的身上,或者拿“破鞋”作借口剥夺她们应得的土地权,甚至把这作为打击妇女的口舌,向妇女进行斗争。比如有一个不大的村子,就有八十多个妇女被划为“破鞋”,加上这个帽子剥夺了她们应得的权利,甚至连她们的婚姻自由、选举权、被选举权都被剥夺。可怕的是,我们的一些干部在这个问题上也不加以区别。
有些同志谈到,一些地方在土改中,以各种方式干涉群众婚姻自由,统治妇女、不准出村,甚至命令所有寡妇一定要嫁贫雇农光棍,把地、富妇女当成胜利果实分配。
还有关于抗属的离婚问题,有些地方抗属提出离婚,没有经得前方军人的同意,便批准离婚;影响了军心。
当时,起草小组主要的参考资料是中华苏维埃政府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一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该条例的基本原则是废除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起草小组在讨论中,一致认为这个《条例》的基本原则是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的,法律基础也比较成熟。
罗琼告诉我:“在起草过程中,大家争论最大的是有关离婚自由问题,一九三一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九条规定:‘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新的婚姻法要不要写进去,大家争论激烈。有的同志反对离婚自由,一种顾虑认为婚姻是人生大事,怕离婚太自由了不利于社会稳定。特别是在农村,离婚自由了,必定要触动到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必然将成为反对派;另外一种顾虑是当时形势展很快,马上就要进城了,怕进城以后,一些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另有新爱,把农村的原配抛弃了。”
结合长期的革命实践,这一次重新起草婚姻法,邓颖超态度鲜明,主张写上“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
全国妇联档案处保存着一份珍贵的资料:
在中妇委会议摘要
邓颖超同志对于婚姻法内“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一条的意见:我主张这一条。理由是中国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的痛苦最多,很多材料可以说明。早婚、老少婚、买卖婚是普遍现象,如不根绝就谈不上婚姻自由,妇女要求离婚,往往不允许,即在党内也如此。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是主要根据妇女利益提出的。如果加上很多条件,基本上要离的还是要离,反而给下边的干部一个控制的借口。过去没有这一条,曾生很多悲剧。今天规定婚姻法是原则性的规定,破坏旧的,建立新的,就必须针对男女不平等现象,给妇女以保障。
8第一章寻找起草者(8)
有的同志怕这一条实行起来下边会乱。我认为:
一、过去十年没有这条,下面照样生两种乱:一种因所谓自由离婚所引起的,一种是不让自由离婚,特别是一方坚持不能离婚生的乱,而后者比前者乱得更多。
二、过去有一个时期,妇女工作把离婚作为口号,干部鼓动离婚,这个偏差已纠正。我们不能固执行有过偏差而放弃原则。把旧社会推翻,乱是不可免的,群众起来革命,其行动总会有些偏差,这个不用害怕,何况革命的本身就是秩序的建立。要婚姻自由,特别是一方坚持离婚的自由,老区群众觉悟高,有此要求,没有这一条就不能适合群众要求,特别是妇女的要求。新区群众也有此要求。
三、自由是否妨碍生产呢?我认为离婚不自由才会妨碍生产。如果家庭和睦,也不会由于这一条而闹起离婚来。
从新的政治经济基础上来看这个问题与过去又有不同,过去贫雇农娶妻不易,现在则不然。
四、现在各地各级政府法院所积压的婚姻案件,及生自杀惨剧的,多因一方坚持离婚不能离婚所造成的。证明几个解放区现行的婚姻条例没有规定一方要求坚持离婚者可以离婚的一条,已不能适应群众的需要,故在修改新的婚姻条例上必须加上这一条。培之等同志所提出说明其意见的某些材料,亦正好是成为我的意见的根据哩。
总之我是坚持不加条件“一方要离即离”。至于某些地区不同况与执行方法上须经过一些必要的步骤等,可以在说明书上加以解释。
妇女同志考虑婚姻条例每条内容,必须从最大多数妇女利益出,不能从一部分妇女的利益出,更不能有为了限制或照顾少数男人的观点。其结果,反而对多数妇女不利的。
罗琼说:“当时无论在城市和农村,提出离婚要求的或解除订婚婚约的,主要是妇女。这是由于一部分妇女在家庭中遭受非人生活,所逼迫出来的不得已的结果。所以,从这个角度讲,‘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实际上是反映了绝大多数受迫害的妇女的意愿,保护了她们的利益。”
在自己半个多世纪的革命生涯中,参与起草婚姻法这一段经历,给罗琼大姐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记,她说:“那时候的风气非常好,讨论问题时,大家开诚布公,畅所欲。因为这是为新中国和五万万同胞起草的婚姻法,大家都意识到它的分量。光是框架就推倒重写好几次,每章每条都是字斟句酌。每次讨论都是大家先表意见,王汝琪做记录;然后她再拿出新整理过的稿子,又供大家讨论。七八个人紧挨着围坐在炕上,西柏坡的冬天还是挺冷的,窗外寒风呼啸,屋里却讨论得热火朝天……”
由于当时中央妇委人手少,还要承担其他大量工作,婚姻法整个起草过程,断断续续,大约花了半年的时间。
一九四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一百辆卡车和二十辆吉普车,载着中央机关离开西柏坡,离开了夺取全国胜利的最后一个农村指挥所,迎着还带着些许寒意的春风,向着千年古城北平挺进。中央妇委随中央机关一起进京。
《婚姻条例》草案,又经过一番修改,一九五o年一月二十一日,由中央妇委呈送党中央,并附邓颖超亲笔信一封:
毛、刘、朱、任、周并王明同志:
送上中央妇委修改的婚姻条例草案最后稿,请审阅!这个婚姻条例草案,曾经过妇委正式讨论过五次,会后交换意见多次,并另邀请了中组部、中青委、法委等几方面同志共同座谈过一次,历时二月有余。几经争论,几度修改,有些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争论的主要问题,即一方坚持离婚,即可离婚,不附任何条件一则。至今仍意见分歧,尚未能取得一致。对于此点反对者是较多数人,赞成者包括我及少数人。现为了应各地的急需,且有关广大群众切身迫切的利益,不能再拖延不决。故大家商定,一致同意先以现在的草案,虽然我仍不完全同意,已经妇委多数同意了最后稿,并将我们不同的意见一并附上,请中央参阅作最后决定。另送了一份婚姻条例草案给法委,请法委将意见提交中央。
9第一章寻找起草者(9)
此外,对送上之婚姻条例中之第三条,我不完全同意。可保留原条文之前半至“纳妾”二字为止,其余指出的只是个别的少数人,且有“实行一夫一妻制”,均可解决了。至原文规定禁止“及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是不必要亦不妥当的。对第十条中“经调解无效”,仍是属于执行离婚条款时,采取的方法和步骤,可放在解释的文件中说明,不需写入条例条文中。至该款规定“确因思想感根本不和”宇样,从文字和形式来看,仍为附加条件,而实际则等于无条件的。那么又何必不干脆的明确简单规定哩。
我们争论之是非,要求中央给予指示!妇委同志希望中央审阅后能和妇委同志一谈,或中央讨论时,允许妇委同志参加,究竟如何?由中央决定。对该草案用何名义表,写说明书着重哪些问题,以及写社论的主要内容,亦请中央指示!
总政主张把革命军人婚姻条例,包括在一般婚姻条例内,我们不赞成,因为那是属于暂时的局部的问题,应分开补定为好。此事亦请中央决定通知总政。
专此,敬礼!
邓颖超
1950.1.21
中央立即将该婚姻条例草案分别送各民主党派、中央人民政府、全国政协、法制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务院政务委员会议,各有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征求意见。
—个星期后,中央法制委员会便向中央呈报了修改意见:
主席及书记处各位同志:
对于妇委起苹之婚姻法条例,我们有下列意见,提供参考:
一、关于离婚问题的意见:
对此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主张离婚自由,即如双方愿离或一方坚持离婚者,即得离婚,不附什么条件;另一种意见,主张一方提出离婚者,须附有条件合某一条件者,始得离婚。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因为离婚结婚自由,是反对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对解放妇女的一个基本要求,我们人民民主政权的立法,应以进步的合乎新社会展的原则为出点,不应以过去的、需要改革掉的旧社会遗迹为根据。中国社会中还有离婚结婚不自由的现象存在,这只能证明婚姻条例须有彻底解放的性质,才能冲破根深蒂固的旧社会枷锁,才能创造合乎新的生产关系新的社会制度的家庭关系,而不是相反。以无产阶级为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法律,与这个政权本身是过渡到社会主义国家的过渡性政权一样,是一种过渡性的法律,它本身应该具有引导人民前进的极大教育性质和解放性质,婚姻条例的立法精神,也应如此。
二、四章的两点意见:建议将“离婚前所生子女之抚养、生活费之负担,长成后,从男从女,有约定者,无约定者由政府或法院按以下原则处理”这段文字去掉,因为:,这是多余的解释,不仅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应成为政府或法院解决婚姻问题之法律依据,其他各条均为政府或法院解决婚姻问题之法律依据;b,与全条例之体裁及结构不合。
三、文字上的几点修改意见:
1.第一条……将“禁止早婚、重婚、童养媳”改为“禁止早婚、禁止童养媳”。
2.第三条……将“兼(一予两不绝)”或者去掉(因为兼并不等于一定娶两个老婆)或者改为:“兼婚(即以所谓一子两不绝的理由,一人娶二妻者),似以去掉为好,囚这是个别现象,且既已规定一夫一妻制”,则“兼”也不能“二妻”了。
3.第二十六条将“未登记所生之子女享受同等权利”改为“未登记结婚所生之子女,与登记结婚所生之子女享受同等权利。”
4.第二十七条“养子女享受同等权利”改为“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受同等权利”。
以上意见,是否有当y请予指示。
敬礼!
法委会
1月28日
一九五o年四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公布。
10第一章寻找起草者(10)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绍禹(王明),代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的经过和起草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自中央妇委着手准备至今,历经一年半时间。期间,曾经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改通过;又经政务院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并经由亲自主持、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政务院总理、副总理和委员以及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等参加的联席座谈会讨论两次。
草案的各章各条,都经过反复地研究、讨论和修改。除少数条文外,多的曾修改三十至四十次以上,少的也修改十至二十次以上。
一九五o年五月一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分《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附则》共八章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国人民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反封建斗争的经验总结;是几千年来中国婚姻家庭制度上一次伟大而深刻的革命!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国家,它以博大的内容和深远的意义,实际上已经揽括了三十年后、五十年后重新修订的一九八o年《婚姻法》和二oo一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婚姻法》是年轻的共和国送给共和国公民、特别是年轻男女公民的一份厚礼!
1第二章艰难的改造(1)
“婚姻自由了,天下会大乱”
想像力是个好东西,但是,对历史能作想象吗?
我曾经有过这样的想象:《婚姻法》的颁布,对于共和国的公民,特别是年轻的男女公民来说,是何等的幸运!那时候,九州大地,城市乡村,一定到处都可以听到新婚的礼炮声,一定到处都可以见到新郎新娘的笑脸……
拂去历史的尘埃,当我大量阅读那些已经黄脆的报纸和小册子时,我觉自己的想象,竟然是如此地想当然、如此地简单!
一九五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况的指示》中指出:
根据各方面的报告,许多地方带有封建思想的人仍在继续干涉男女婚姻自由、虐待妇女和虐待子女等非法行为,而一部分干部竟对此种非法行为采取袖手旁观的态度,或且有意予以宽容、袒护,甚至他们本身也作出直接干涉男女婚姻自由的非法行为,致使被干涉者被虐待者得不到法律上和事实上应有的保护。因此,包办、强迫与买卖婚姻,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在农村中,仍然大量存在。干涉婚姻自由与侵害妇女人权的罪行,时有生,甚至严重到迫害妇女的生命,致使全国各地有不少妇女因婚姻问题而被杀或自杀。据不完全的统计,各地妇女因婚姻不能自主受家庭虐待而自杀或被杀的,中南区一年来有一万多人,山东省一年来有一千二百四十五人,苏北淮阴专区九个县在一九五o年五月到八月间有一百一十九人。这些数字必须引起各级人民政府高度的警惕。各级人民政府对此严重形绝对不应容忍。
仅中南区就有一万多名妇女,因为婚姻不能自主,受家庭虐待而自杀或被杀——而这又是生在《婚姻法》公布实施之后的一年多时间内,的确是令人触目惊心!
尽管解放了,尽管《婚姻法》也公布了,但广大妇女真正获得婚姻自由,绝不是一蹴而就。
山西省人民法院在《关于目前婚姻况展的几个举例》的报告中,披露了当时依然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的一些妇女的生存状况:
从文水县7-9月,宁武县1-9月,代县1-10月,共生的婚姻案件763件来看:由于买卖婚姻、父母包办、丈夫打老婆、婆婆虐待媳妇、重婚、早婚等原因引起的就有618件,占全数81%。女方提出离婚的共有705件。
许多青年妇女仍得不到婚姻自由,仍遭受严重的迫害与虐待,因而造成虐杀、自杀、伤害、毒打等各种惨案与纠纷的严重现象。河津、万全两县半年来就有29个妇女被逼跳井、上吊自尽寻死。如平遥县农民赵秉盛之妻,因提出与赵离婚,被赵将烙铁烧红在上烫致死毙命;凌川县青年妇女李召孩,因不堪婆婆与丈夫虐待,终于被殴成伤后自杀。
一九五o年十月,《川北日报》报道了四川安岳县半个月中,连续生的四件妇女因婚姻问题遭虐待、自杀和被谋杀事件:
1.团霸区罗汉乡贫农妇女吴李氏,1949年与园坝乡吴子斌结婚,婚后感尚好。吴母蓝氏却常常无事生非,虐待吴李氏,又随时在儿子面前说长道短,吴李氏只好忍气吞声。今年10月2日,吴李氏小产后不能劳动,蓝氏硬说她装病偷懒,叫两个女儿暗中查看,又叫儿子去挤奶,证明小产属实。10月12日,吴李氏刚端上碗吃午饭,又被蓝氏母子一顿痛骂,并叫她立即到地里干活。吴李氏放下饭碗痛哭,出门后感到悲痛万分,便投河自杀。
2.姚区团结乡农民李代国今年17岁,不到结婚年龄,未经区人民政府审查登记,去年腊月与长河乡农民妇女文德芳结婚。婚后夫妻感不和,李代国又因操劳过度身体瘦弱,他母亲说是文德芳年纪大把儿子拖病了,旁人也这样笑她,她满腹冤屈无处诉说。10月17日晚,又遭公婆大骂,她又是难过又是愤恨,感到无地自容,于当晚用刀自杀。
3.复兴区横庙乡农民田世模娶妻李氏,婚后,夫妇感不和。而田世模近年来却与李氏的亲姐李作秀勾搭成j。10月18日晚,田世模同李作秀商量:杀死李氏,好做长久夫妇。当晚,田世模回家后,将李氏杀死。
2第二章艰难的改造(2)
4.团霸乡九村武装队员杨德富与女武装杨用中,两年前订婚。杨用中因自己患月经病不愿结婚,可双方父母一直威逼,不得不于今年6月完婚,婚后病加重,万分痛苦。10月13日上午,趁丈夫上山挖红苕,她取出柜内的步枪,装上子弹,卧在床上将自己打死。
这些案例中,有的妇女因不堪忍受婆婆的虐待而自杀,有的因不愿接受包办婚姻而自尽,有的则是被恶丈夫活活杀死。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寡妇是最不幸的一个群体。特别是宋代理学家的妇女节烈观形成之后,“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有了节烈,国便得救”,难以计数的寡妇便成为这种腐朽伦理的牺牲品。《婚姻法》的公布,使得多年来以泪洗面的寡妇们,看到了希望之光,但是,要解脱封建统治的枷锁,依然需要付出血的代价。
一九五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河南日报》公布了《淮阳专署和淮阳法院对淮阳黄集区寡妇陈氏被害案处理经过》。
陈氏的丈夫姓徐,已经死了8年,在这8年中,她的婆家和娘家不许她改嫁,要她为丈夫守节。淮阳解放以后,陈氏才得与陈庄村村长杨殿臣自愿结婚。谁知刚结婚两个月,陈氏的叔父(陈氏家族的恶霸)陈培连便威胁她的同胞哥哥陈振明,和曾经多次企图强jian陈氏的丈夫家门兄弟徐如宾等人,共同将陈氏杀害。
先令陈氏上吊,陈氏不从,再三哀求,对陈振明说:“哥,我为他们做活多年,难道就没有一点兄妹分吗?”又对陈培连说:“叔,求你为我讲讲吧!”也遭拒绝。陈氏又要求与孩子见一面,提出等换一件干净衣服再死,也未获准。因陈氏绝不上吊,陈培连等人一起下毒手,活活将陈氏勒死,再挂到梁上。
从“陈氏被害案”里,凸现出当时社会的一些问题:一是当时的许多妇女连姓氏权都没有;二是寡妇改嫁“天地不容”,连母亲和亲哥哥都参与迫害;三是当时的一些乡村干部,对这种寡妇受迫害现象,熟视无睹,根本不管。
童养媳,是长期以来中国农村一种独有的奇特陋习。一些家境稍好一点的家庭,为了自己的儿子将来能够娶上媳妇,或者能够不花太多的钱财娶上媳妇,先廉价买下穷人家的女儿养着,到了儿子稍大一些,便给他们“圆房”(即结婚,这是针对童养媳而说的专用词)。童养媳到男方家时,小的岁,大的十来岁,还只是个孩子,这种婚姻,完全违背了她们本人的意愿。
从童养媳陋习出现的第一天起,童养媳们便伴着血泪生活着。
1951年9月,有关部门曾对北京、上海、山西、西安、天津、长春、巢县等14个与童养媳有关的案件进行分析。这14名童养媳开始被童养的年龄,6岁者1人,9岁者3人,11岁者2人,12岁者3人,13岁者2人,14岁者1人,未查明年龄者2人。
14名童养媳,其中有3人被虐待致死。山西阳泉区石卜嘴村苏黑眼(外号“母蝎子”),残酷地迫害14岁的童养媳胖妮予,数九天不给穿棉衣,两三天不给饭吃,常令其儿子荆拐予毒打。有一次,身穿单衣的胖妮子被荆拐予打成重伤后,又关在冷冰房里冻了一夜,第二天清晨,胖妮予口吐黄水而死。西安有个名叫小花子的童养媳,17岁时与其12岁的小丈夫“圆房”,当夜,小丈夫还尿炕。一年后,小丈夫病死。守了6年寡,解放了,小花子提出改嫁,婆家百般刁难,四处造谣,说小花予偷汉予,小花子为了证明自己清白,上吊自杀。
其余的11名童养媳,在解放后均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或解除婚约。申请离婚或解除婚约的原因:由于觉悟提高不愿再做童养媳者4人;由于不堪虐待者3人;由于丈夫是个傻子,生理上有毛病请求离婚1人;不堪虐待而婚后与人通j外逃者1人;由于婚后不满,离家出走,另与人同居者1人。
《婚姻法》的颁布,使那些长期遭受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摧残、奴役的妇女,看到了新生活的希望,纷纷提出离婚的要求。但是,她们这一合理、合法的要求,却遭到封建传统势力残酷的围剿和迫害。可以说,她们是用自己的生命在践行着《婚姻法》!
3第二章艰难的改造(3)
或许,已经意料到《婚姻法》的实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在舶昏姻法》开始正式实施的前一天——一九五o年四月三十日,中央专门下了《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通知》中说:“应使员们明确认识:如果员有干涉男女婚姻自由行为以及因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被干涉者的伤害或死亡的行为,将不仅应负民事的和刑事的责任而受到国家的法律制裁,并且先将受到党的纪律制裁。”
后来的实践证明,从新《婚姻法》开始实施的第一天起,便是一件艰巨的社会改造工作,便是一场思想斗争和法律斗争。
当时农村的一些基层干部,确实成为贯彻执行《婚姻法》的一种阻力,成为“绊脚石”。
湖北洪山县,一九五o年下半年在检查工作时现,有些乡村干部将县里下去的《婚姻法》,原封不动地保存着。有的说:“不识字,无法宣传。”有的干脆直说:“宣传了,农民要闹事怎么办?”
湖北省襄阳县刘家村妇女吕春芝,夫妇感不和要求离婚,被乡干部和其丈夫吊起来毒打。乡妇女主席大骂她不要脸,说她给全乡人抹灰,强迫她答应:一、不准离婚,三年内不得走娘家;二、不准与娘家村里的人说话;三、大小便要向丈夫、婆婆请假;四,离开村子要向妇女代表会报告。如违反这四条中的任何一条,将给予跪在铡刀上喝三碗大粪的处罚,还要开大会斗争她。不久,吕春芝惊吓疯而出走。
这些干部头脑中“男尊女卑”的封建传统偏见根深蒂固,他们庇护封建主义的男权,致使封建落后势力更加嚣张。他们单纯以照顾男贫雇农的片面“利益”为借口,特别反对离婚自由。河南许昌有些干部说:“贫雇农好不容易得到一个老婆,现在翻身了,却把老婆也翻身掉了。”江西有些干部说:“贫雇农翻了身,老婆离了婚。”湖南一些县的干部居然提出:“以后凡是贫雇农老婆提出离婚,不得批准。”他们把妇女看成是男人的私有财产,认为农民离婚失掉老婆是如同失掉牛、羊、土地一样性质。
以至于,在一些农村中出现了这样的口号:“婚姻自由了,天下会大乱!”“给妇女婚姻自由,便使农民失掉老婆!”
当时,一些要求离婚的妇女说:“要想离婚必须过三关:丈夫关、婆婆关、干部关。这当中干部关是最难过的一关。”“恶霸?br/>电子书下载shuba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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