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天下婚姻(全本)

天下婚姻(全本)第5部分阅读

    央等单位的负责人协商,决定成立修改婚姻法小组。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任组长,李金德(民政部副部长)、何兰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宝光(全国妇联副主席)、王汝琪(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任副组长。修改婚姻法小组下设办公室。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著名的婚姻法专家杨大文告诉我:“一九七八年,我获得了新生;我真正与婚姻法结缘,也是始于一九七八年。”

    采访杨大文教授也是费了一番周折。一是他太忙,要想“逮”住京城法学界这位“大腕儿”级人物,并不是那么容易;二是他对于我这么个军人要写什么有关婚姻法的报告文学,似乎总有些不太相信。也是好事多磨,从春天到秋天,几经联系,杨大文终于接受了我的采访。

    杨大文个头不高,穿着一身合体的西装,型经精心梳理过,显得十分审慎而又有气质。握着杨大文的手,我说:“您是婚姻法学界的‘大腕儿’,采访不到您,我这本书也就写不下去了。”杨大文笑了:“为了你的这本书,再忙,我也得接受你的采访。”

    杨大文一九三三年出生于江苏常州,少年时期,正逢抗战,全家随当会计师的父亲,奔波于上海、兰州、重庆等地。他的中学学业是在贵阳花溪的清华中学完成的,在学校里,他还参加了一些进步学生的活动。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野军政大学五分校到学校招生,杨大文报名从军。由于他年龄小,入伍后又被分到十七军文工团,演过小戏,但更多的是做群众工作,在安顺地区参加了清匪、反霸、减租、土改运动。一九五二年九月,杨大文被选调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当时人大教学基本上用的是前苏联的教材,杨习刻苦在系里是出了名的,几厚本的苏联民法典那时他基本都能背下来。毕业后,杨大文留校当助教,讲授苏联民法典(包括婚姻家庭法)。“文革”中,杨大文被配到“五七”干校,管过果园、茶山,当过炊事员。一九七八年八月人民大学恢复,他才重新回到人律系,担任民法教研室党支部书记。

    十年浩劫,拨乱反正,婚姻家庭问题也成为当时的一个热点社会问题。为了从法律的角度解答这些问题,杨大文与系里另外两位老师合写了《婚姻法与婚姻家庭问题》,出版后成为当时的一本畅销书。

    杨大文说:“也是在这个时候,全国妇联的领导找到了我,他们可能是看了我写的有关婚姻法的文章,希望我能参与婚姻法的修改工作。我说:好呀,好事嘛!痛快地答应了。”

    从此以后,杨大文与共和国的第二部(一九八o年)、第三部(二oo一年)《婚姻法》结下了不解之缘!

    杨大文对我说:“我是第一个到修改婚姻法小组报到的,紧接着,马元、苏庆、王德义也来了。开始是李宝光带着我们四个人干。以一九五o年《婚姻法》为基础,哪些应该删除,哪些可以保留,哪些需要修改,大家讨论,我执笔起草条文。后来,李宝光调到河南工作后,妇联指定书记处第一书记、党组副书记罗琼大姐牵头这件事。这中间,苏庆出国学习,社科院法学所又派来了陈明侠。一九八o年初,政法大学的巫昌祯教授也参与了进来。

    “那时候,不讲条件,不讲报酬,大家一心想的是怎么把婚姻法修改好。妇联给我们找了个小屋,作为办公室。中午就在妇联机关食堂就餐,有时罗琼大姐自己掏腰包,买来一些酱牛肉、酱猪肝,算是为大家加莱。过春节时,康克清大姐特批,给我们每个专家补助了五十元,让我们非常感动。”

    3第四章嬗变(3)

    杨大文告诉我,他记得很清楚,从一九七八年底到一九七九年六月,经他的手就起草了六稿草案,当时起名都叫《婚姻家庭法》。后来,他们又带着这些草案到机关、基层征求意见。

    三十年毕竟是一个不短的历史跨度。

    从一九五o年到一九七九年,信手拈来就可以举出这期间生的一系列重大事件:土改、抗美援朝、肃反、三反五反、大跃进、人民公社、反右、文化大革命、粉碎“四人帮”、十一届三中全会……

    许多专家学者认为,面对社会生活生的重大变化,面对婚姻家庭领域里生的新况、新问题,六十年代初就应该对一九五o年《婚姻法》进行修订了。但由于诸多的历史原因、这一项工作却年复一年地拖延了下来。

    “文革”爆,十年浩劫。法制建设遭到毁灭性打击,《婚姻法》自然也在劫难逃。封建婚姻回潮,道德水平下降,在城乡,特别是在农村,一些陈规陋习,比如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早婚、卖滛嫖娟等,又死灰复燃……

    家不宁,谈何治国?,走出“文革”噩梦的共和国,先想到的是修订《婚姻法》。

    这次修订《婚姻法》,争论最大的两个问题:一是结婚的年龄,二是离婚的条件。

    ——九五o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但随着七十年代计划生育的全面展开,全国各地都自行规定了晚婚年龄。据一九七九年初统计,在城市,对男方,有六个省(区)、市规定二十八岁,有十——个省(区)、市规定二十七岁,有五个省(区)、市规定二十六岁,有七个省(区)、市规定二十五岁。对女方,有十八个省(区)、市规定二十五岁,有八个省(区)、市规定二十四岁,有三个省(区)、市规定二十三岁。农村比上列规定大体低二三岁。提倡晚婚,无疑对计划生育起了一定的作用。

    但问题在于,当时各地已经不是仅仅因为计划生育在提倡晚婚,实际上是用晚婚年龄替代了法定的婚龄。这种做法特别是在农村中遭遇到了强大的阻力。有些农村男青年到了二十岁,女青年到了十八岁,准备结婚,找到乡里登记,却因为不符合晚婚条件,不准登记结婚,他们反过来责问干部:“你们当干部的为什么不学学《婚姻法》?《婚姻法》里明明规定男二十、女十八可以结婚嘛,我们到了法定年龄,为什么不许我们结婚?你们这样做是违法的!”

    据河南省属三个医院、郑州市属二个医院的统计,七十年代末人工流产手术中,未登记结婚的占百分之十七点七到百分之四十三点二,中期妊娠作引产手术中,未婚的占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八十九。流产的青年妇女,一般在二十到二十三岁。一九七九年第一季度,仅成都市七个医院流产、引产手术的四千多人中,自报未婚的占半数。有些党、团员因未到晚婚年龄结婚而被开除党、团籍。河北省一九七三年到一九七八年开除团籍的二千多名团员中,百分之八十五是因为未婚怀孕的。陕西省那几年受处分的团员中,因为未婚同居、未婚先孕的占百分之六十五。河南省受处分的青年团员中,由于未婚同居的占百分之五十。当时,因为未到晚婚年龄而结婚,有些干部、职工被开除公职,有些社员被克扣口粮,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稳定。

    当时我国的晚婚年龄,同世界各国规定的婚龄来看,显然是大大超出了。欧、亚、美洲三十多个国家,男子婚龄大多规定在十八岁(十九个国家);最高的二十一岁(三个国家);最低的十四岁(四个国家)o女子婚龄最高的十八岁(十二个国家);最低的十二岁(六个国家)。美国各州不统一,对男子有些州规定二十一岁,有些州规定十四岁;对女子,有些州规定十八岁,有些州甚至规定十二岁。

    关于婚龄,在全国妇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时,有十六个省、市妇联同意男女各满二十二周岁,始得结婚。有一个市嫌这样规定太低。有十二个省、市、自治区妇联不同意,认为这样规定偏高了,在广大农村行不通。法律制订了,却又执行不了,失去了法律的尊严。而且男女婚龄相等,因男女生理育不适应,同我国民众的习惯不符合。

    4第四章嬗变(4)

    有位学者甚至严厉地责问:为什么允许六十岁的老头娶二十岁的姑娘,却不许二十岁的小伙娶十八岁的姑娘?

    修改法定婚龄,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问题,必须统筹兼顾,全面考虑。既要从国家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出,也要照顾到青年生理育的状况;既要切合社会需要,也要有科学的根据;既要考虑现在,也要顾及将来。

    那时候,彭真刚刚恢复工作不久,出任全国人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他得悉全国妇联正牵头在修改《婚姻法》,有一天,特地到妇联听取意见。罗琼代表妇联向他作了汇报。

    谈到婚龄问题时,罗琼汇报说:“这次修改,我们许多妇联干部倾向于提高结婚年龄,建议改为男二十五岁,女二十三岁。还有的主张男女双方加起来满五十岁。”

    彭真:“为什么要提高婚龄呢?”

    罗琼:“这样做可以降低出生率,有利于计划生育。”

    彭真同志问:“你们到基层征求过广大妇女群众的意见吗?她们都赞成吗?”

    有人答:“赞成!”

    彭真同志又问:“咱们妇联机关干部的平均年龄大约是多少?”

    罗琼说:“大约四十左右吧。”

    彭真同志想了想,说:“全国妇联包括省、市妇联机关干部,生活在大城市,又都是知识分子,所以赞成结婚的年龄定得高一些,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婚姻法是为每一个公民服务的,我们特别应该考虑提高婚龄是不是符合我们的国,工厂里的青年工人会怎么想?农村青年能不能接受?”

    后来,在另外一次民法座谈会上,谈到《婚姻法》修改时,彭真同志说:“一切法律都要适应人民的需要。我们制订婚姻法,不能不考虑老百姓的生活习惯。大家都是年轻时候过来的,你想想,非要农村青年二十好几岁结婚,能不能行得通?计划生育应该提倡,但是,婚龄问题和育龄问题要分开。生育年龄可以号召推迟,至于婚龄,也应该提倡晚婚,但是作为法律规定,就要适度。城市知识分子主张高一些,农民主张低一些,我们国家人口百分之八十是农民,就要照顾到最广大的农民。法制委员会建议的男二十二岁、女二十岁,调查了三十一个国家,已经是最高的。有人说二十五岁才能达到性成熟,我问了林巧稚教授,哪里有那个事!还有离婚问题,只要一方不同意,两三年也离不了,男女关系破裂到一个把另一个害死。”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秘书长樊爱国,当时是婚姻法修改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她说,康克清大姐那些日子特别关心婚姻法修改工作。有一次,在人民大会堂开座谈会,康大姐也来了。会上关于婚龄问题争论得很激烈。康大姐听得很仔细,还不时在本子上记着。休息时,康大姐问她:你觉得婚龄多少比较合适?她说:我们一直在提倡晚婚晚育嘛,我觉得年龄大一些比小一些有好处。康大姐马上说:“我们光考虑城市青年不行啊!农村青年怎么办?非要那么大才能结婚,他们等不及了,只好不登记,非法同居。”

    这次婚姻法的另外一个重要修改内容是有关离婚的条件问题。

    一九五o年《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这实际已经体现了当时在世界上比较先进的“破裂主义”的离婚原则(“破裂主义”是指以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无法维持共同生活为理由,夫妻一方或双方均可要求离婚)。

    正是有了这一条规定,使当时众多的深受封建婚姻迫害的妇女,摆脱了痛苦婚姻的枷锁。但是,随着五十年代初离婚率的急剧攀高,社会对于离婚的承受能力变得脆弱起来。到了“文革”期间,离婚竟被极“左”思潮看成为“资产阶级思想”、“道德败坏”、“当代陈世美”的代名词。那时候谁要是提出离婚,不让他(或她)剥层“皮”,也得把他(或她)闹得满城风雨、身败名裂不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一直都坚持宁严毋宽的原则。当时,如果是国家干部或党员提出离婚,法官十有要拿出的“杀手锏”是:“你是要公职、党籍,还是要婚姻自由?”有的地方甚至把要求离婚的人员集中起来,办“斗私批修”学习班,改造思想,直到把离婚申请撤回为止。在那个“无法无天”的年代,连国家主席的性命都得不到保护,《婚姻法》自然也成了一纸空文。

    5第四章嬗变(5)

    关于离婚的条件问题,实际上从一九五o年《婚姻法》公布不久,就产生了“理由论”和“感论”之争,二十多年来一直是争论不休。“理由论”坚持离婚必须有正当理由为原则,即理由正当准予离婚,理由不正当不准离婚。如被包办的人提出离婚,应该给予批准;有喜新厌旧的人提出离婚,则不予支持。“感论”则看夫妻感是否破裂,如果夫妻感已经破裂,不论什么理由,都应准予离婚。这是从婚姻的本质出,婚姻既然已经死亡,存在还有什么意义?解除这种已经死亡的婚姻,是符合社会主义的婚姻道德的,它对于社会和个人也是有利的。

    一九五o年六月二十六日,中央法制委员会在《有关婚姻法实施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阐明:“有正当原因不能继续夫妻关系的,应作准予离婚判决;否则也可作不准离婚判决。”一九五三年法制委员会再次对有关婚姻问题解答时,把“有正当原因”,改为:“如经调解无效,而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准予离婚,如经调解虽然无效,但事实证明,他们双方并非到确实不能继续同居的程度,也可以不批准离婚。”在这里,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则成为准予离婚的条件。一九六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的几个问题的意见》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感是否完全破裂”的离婚标准。对于那些感尚未完全破裂,经过调解、教育有重新和好可能的,不要轻率判决离婚;而那些夫妻感确已破裂,确无和好可能,法院应积极做好坚持不离一方的工作,判决离婚。一九七九年全国第二次民事工作会议,把“要以夫妻关系事实上是否确已破裂,能否恢复和好”定为离婚条件。这里,用“夫妻关系”替代了“夫妻感”。而事实上,感是维系夫妻关系最重要的因素,夫妻关系破裂肯定感也已经破裂。

    修改小组在拟定的草案中,将原第十七条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改为:“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应根据夫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能否恢复和好,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为什么作这样的修改呢?

    杨大文教授解释说:“第一,考虑到当时我国的婚姻状况已经完全不同于建国初期,那时要求离婚的主要是旧社会普遍形成的封建包办婚姻,提出离婚诉讼的绝大多数是受压迫的劳动妇女。建国三十年来,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展,妇女大量参加社会劳动,男女政治、经济地位平等,妇女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纯属强迫包办的婚姻,即便‘文革’期间有所回潮,但毕竟比起解放初期来要大大地减少。第二,从多年的审判实践中体会,离婚案件一般比较复杂。有些——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判离的,对夫妻双方,特别对女方及子女确实有利;但也有判不离的,反而比较好。也有不少要求离婚的夫妇,经过一定的工作,又和好了。所以草案作了这样的修改,可判离也可判不离。”

    在征求意见中,对这一改动,有的基本表示赞成,但认为离婚因素复杂,不能仅以夫妻关系破裂,能否和好为标准。建议将这一条修改得原则一些。也有的提议,断绝了夫妻关系三年以上的,应准予离婚。也有对这一改动表示不赞成的,认为现在有相当大量的夫妇凶杀案,是因为夫妇关系已经破裂,但法院却拖而不判或判不准离婚造成的。有人说这种做法是“从过去的父母包办,改成了国家包办”。

    草案还对其他十个问题作了修改。

    一九八o年九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婚姻法》,并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如果把一九五o年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看成是照亮了共和国法制天空第一道曙光的话;那么,一九八o年共和国第二部《婚姻法》,则是共和国恢复法制建设的新举措之一。

    6第四章嬗变(6)

    一九八o年《婚姻法》共五章三十七条。它是一九五o年《婚姻法》的继续与展。说它继续,因为它继承了一九五o年《婚姻法》行之有效的部分;说它展,是指它在一九五o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三十年的实践经验和当时的国作了补充和修改。

    关于名称问题,修改小组曾将草案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理由是婚姻和家庭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现行婚姻法实际也包括家庭内容。且现实生活中家庭问题不少,需要有法可循,加以调整。全国人大在讨论时,认为草案中有关家庭部分虽然比现行婚姻法有所增加(如对子女教育、计划生育、赡养老人等),但仍显得不够。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个名称已经深入人心,所以,仍保留原名称。

    建国三十年来,中国的婚姻家庭状况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纳妾、童养媳陋习已基本绝迹,男尊女卑、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等现象在六七十年代也已不是主要倾向。新《婚姻法》在总则中删去了废除“男尊女卑”以及禁止“纳妾”、“童养媳”和“干涉寡妇婚姻自由”,而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一款中增加了“老人”,同时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这意味着中国的家庭关系将注入更多美好的伦理、道德和责任。

    对于一九五o年《婚姻法》中关于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原则,在讨论中,各方意见一致。不一致的是对“婚姻自由”的提法有两种意见:一种主张将“婚姻自由”改为“婚姻自主”,持这种意见的认为新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男女婚姻自主”,这种提法比较好,可以避免有些人用婚姻自由的名义,乱搞男女关系。另一种意见主张保留“婚姻自由”的提法,持这种意见的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的含义。革命战争年代的革命根据地的婚姻条例和现行的婚姻法都采用“婚姻自由”的提法,这种提法,并不是资产阶级的轻率的结婚、离婚,而是指摆脱父母之命、媒妁之的包办婚姻的封建束缚,是指摆脱追求物质金钱的资产阶级思想的束缚,含义深刻。新《婚姻法》依然保持“婚姻自由”的提法。

    新《婚姻法》实事求是地确定了婚龄。将一九五o年《婚姻法》规定的婚龄提高二岁,改成男二十二岁、女二十岁。用当年一位立法者的话来说就是:“我们不能制订一个使很多老百姓都违法的法律。”同时,还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的通婚。

    新《婚姻法》规定了离婚的法定条件,完善了离婚制度。尽管一九五o年《婚姻法》已经采用当时世界上较先进的“破裂主义”的离婚原则,然而,随着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离婚率急剧攀高,社会对离婚行为的担忧也与日俱增。到了六七十年代,受极“左”思潮的影响,离婚统统被当成“资本主义腐朽性和家庭崩溃”的表现。多年来,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掌握偏严。用法律来强行维护已经破裂的婚姻关系,使当事人长期处于痛苦之中,甚至使矛盾激化,造成|人命案件。离婚难成为中国“一绝”。新《婚姻法》既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又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感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则准予离婚”。这就明确地规定了准离或不准离的标准。这个标准一直沿用至今。

    一个明亮的法制天空又重新回来了;

    一部新的《婚姻法》将伴随共和国的公民同行!

    1第五章民主立法的春天(1)

    法律的尴尬

    婚姻法是社会转型的晴雨表。

    透过这个晴雨表,可以看到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变革以及民众思想观念的嬗变。

    今天,当回眸一九五o年第一部《婚姻法》和——九八o年第二部《婚姻法》时,我们依然不难感受到当时的社会风云、时代风貌以及民众的精神状态。

    或许,因为婚姻法与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千家万户的生存质量有关,每当社会生重大变革时,每当婚姻家庭领域出现新的演变时,修订婚姻法——往往成为民众最先出的呼声。

    从一九八o年到一九九o年,改革开放,春风荡漾,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在这十年间,社会、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同样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一切必然地反映到婚姻家庭领域中来。

    这时候,人们现已经实行了十年的第二部《婚姻法》,尽管它所确立的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以及一些基本原则是可行的。但面对改革开放后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新况、新问题,一九八o年《婚姻法》显露出它的局限性和滞后性:许多重要制度没有确定,不少规定过于原则,导致执法实践难以操作……个案之一——冷雨淅淅沥沥下个不停。愁肠百结的高大风眼里含着泪水,前往乡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她不敢去想即将到来的结局……

    十年前,高大风与同村青年刘树林结成夫妻,一年后,生下一对双胞胎。尽管靠几亩薄地,只能勉强维持个温饱,但小夫妻恩恩爱爱,日子倒也过得有滋有味。后来,政策变得活了,刘树林贷了点款,承包了村里的一个养鱼塘,靠着他的聪明和勤快,两年后还清了贷款,开始盈利。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一九八八年春天,刘树林在喂鱼食时,摔了一跤,腰椎骨折造成下身瘫痪。鱼塘荒废了,家里还欠了一万多元的债。望着妻子憔悴的面容,刘树林说:“大风,你赶紧找个好人,另谋生路吧,要不,一家人会被我拖垮的。”高大风说:“不,我就是累死了,也不会丢下你的。”

    九月,开学时,高大风却拿不出两个儿子的学杂费。这些年来,为了替刘树林治病,她已经借遍了亲朋好友的钱,她再也张不开口了。夜里,刘树林再一次劝高大风改嫁。高大风考虑再三,最后决定,先与刘树林办理离婚手续,再寻找个好男人。她想好了,谁要同她结婚,要条件,必须答应婚后要与她一起抚养照顾前夫和婆母。

    高大风走进了乡法院。法院的工作人员看了她的起诉书后,吃惊地问:“怎么,你要扔下刘树林不管啦?”高大风流着泪水直摇头。工作人员又问她:“你同刘树林还有感吗?”高大风点着头,嚎啕大哭。工作人员告诉她:“《婚姻法》规定得很明白,离婚必须是夫妻双方感破裂。你们之间感还那么深,怎能判决你们离婚?”

    半年后,高大风又一次向法院提出起诉。工作人员尽管十分同她,但依然判决不准离婚。他们说:我们明知道判决你们离婚对你们双方、对你们一家都有好处。但判决离婚是要有法律依据的。

    刘树林、高大风婚没有离成,他们一家依然生活在万般艰难之中。

    个案之二——

    石彩云和张松强都是广东某县一个镇酿酒厂的工人,两人结婚后曾经过了一段恩爱而又平静的日子。

    后来,厂里效益不好,夫妻双双下岗。他们摆过小摊,卖过菜,什么苦都吃过。石彩云在市区有一位表姐,有一回进城进货时,表姐对她说:“现在城里人喜欢吃农村的土鸡,你们为什么不去养土鸡卖?”石彩云和张松强便在山边承包了一片荒山,办了个养鸡场。头一茬养了五百只鸡,四个月后,鸡大了,几天就卖光了,净赚三千多元。他们立即将养鸡场规模扩大,还雇了两个工人。石彩云的表姐说:“你们应该在市区设立一个销售店,专门卖你们的土鸡。”于是,他们便在火车站旁开了一个销售店,生意果然很红火。从此,石彩云带着十几个雇工在家里养鸡,张松强在市区专门负责销售。几年下来,他们在镇上盖了新楼,还买了汽车。

    2第五章民主立法的春天(2)

    “五一”节,表姐到镇上来看望石彩云。饭后,表姐犹豫着说:“上个礼拜天,我去百货商场买东西,远远地看见松强与一个陌生的姑娘手拉着手在逛商场。我怕自己看花了眼,便跟了过去,没错,是松强,两人亲热得不得了。”石彩云有些愣了,自自语道:“不会吧……松强不会做这种事……”

    那天,张松强来电话,说得请两个客户吃饭,双休日就不回家了。晚上,石彩云赶到市里,张松强不在销售店,几个小伙计谁也不敢吭声。凌晨一点了,张松强还没有回来。石彩云火了,一个小伙计不得不战战兢兢地说:“石大姐,张经理自打去年和那个四川姑娘好上以后,就不在店里住了,他们在外面租了房子。”石彩云硬是控制住自己,她问清了张松强的住处,自己——个人找了去,将张松强和那个四川女孩在床上抓了个正着。

    回到镇上,石彩云便以重婚罪将张松强告上法庭。尽管法庭十分同石彩云,但却无法将张松强以重婚定罪。因为《婚姻法》并未对重婚进行具体、明确的认定。

    石彩云在法庭上痛哭流涕,她不明白法律为什么不能保护自己?法律为什么不能惩恶扬善?

    个案之三——

    吕青青与陆军某部副连长许一好的离婚案,整整折腾了五年还没有个结果。

    吕青青和许一好是一个村的,高中时还是同班同学。由于村里就他们两个在校高中生,自然免不了你来我往。那年高考,他们双双落榜。秋天征兵时,许一好极想到部队锻炼一番,开开眼界;然而家里的状况又使他十分犹豫:父亲早故,母亲靠养猪拉扯着他和妹妹。本来高中毕业了,自己应该接过家庭的重担,可是,这一走……他找到了吕青青,倾诉了自己的苦衷。吕青青说:“青年人就应该到外面闯荡,家里由我来帮你照顾。”一番海誓山盟,两个年轻人的心贴在了一起。

    许一好从军后好一番苦干,而吕青青一直在帮他操持那个贫困的家。

    三年后,许一好考上了军校。入学前,他回家与吕青青完婚。一个花好月圆的夜晚,他们成了世界上最幸福的人。

    军校毕业,许一好分到了广州。吕青青第一次到部队探亲,才现外面的世界原来是这样的丰富。她头一回吃到冰淇淋,知道什么是双层公共汽车,怎么上电梯……同时,细心的她也觉许一好好像变了,变得爱打扮、爱夸夸其谈。让吕青青特别接受不了的是,许一好经常指责她“土”,指责她为什么不穿高跟鞋,为什么不抹口红。离队那天,吕青青是流着泪水走的。

    没有信件,没有电话。每年许一好回来探一次家,吕青青到部队探一回亲。但是,心都已经冷了。吕青青是属于那种“人穷志不短”的青年,既然你瞧不起我,我又何必巴结着你?许一好没有想到吕青青会主动提出“离婚”。当晚,吕青青便找到团政治处主任,递交了离婚申请书,并讲述了她和许一好的感经历。第二天,许一好被政治处主任一顿好“刮”:“你是要这身军装,还是要回家种地?告诉你,只要我在这个团里,你休想当‘陈世美’!”

    为了保住这身军装,为了自己的前途,许一好虽然暂时不再提离婚了,但他对吕青青从冷淡变为歧视。吕青青忍受不了这种心灵的折磨,她没有必要当“秦香莲”,没有必要依附别人而生活。于是,她几次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却几次都被驳回了,因为《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吕青青非常不解:《婚姻法》为什么要保护已经死亡的婚姻?

    ……

    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法,却不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出现的新况、新问题,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尴尬!

    不能让法律在现实面前,经常扮演尴尬的角色。在民意的强烈推动下,修改、完善一九八o年《婚姻法》浩大的工程,拉开了帷幕。

    大争论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踏着北京入冬后的第一场大雪,我前往学院路采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

    3第五章民主立法的春天(3)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全国政协委员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妇女儿童专门小组成员……光看看这些头衔,足以证明巫昌祯是婚姻法学领域里一个重量级人物。

    一九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巫昌祯出生在江苏句容县一个旧官吏家庭。她的童年,是在抗日战争的枪炮声中度过的。抗战胜利后,她到南京汇文女中上中学。一九四八年九月,随长兄到北平,考入朝阳大学,当时朝大是有名的法律大学。北平解放后,巫昌祯转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一九五五年,大学毕业,刚工作一年的巫昌祯便参加了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的起草。两年中,她随起草小组深入到工厂、农村搞调查研究,从那时候逐渐养成了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遗憾的是这部民法典的草稿制定出来以后,却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被束之高阁。“文革”期间,法制遭践踏,法律院校成了重灾区,巫昌祯被迫下放“五七”干校劳动改造。一直到一九七八年,年已半百的巫昌祯出任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教研室主任,重新走上讲台,主讲婚姻法、继承法、家庭社会学等课程。她在教书的同时,还参加了大量的法律界和妇女界的工作。

    巫昌祯是共和国第二、第三两部《婚姻法》制订、修改的专家组成员。

    在采访巫昌祯之前,我查阅了有关第三部《婚姻法》修改的大量材料。有些社会学者认为巫昌祯是这次修改的保守派,理由是巫认为“这些年来离婚率太高,所以这次修改《婚姻法》,应该增加离婚难度。”

    我的采访开诚布公、直奔“主题”:“巫教授,有人认为您是这次婚姻法修改的保守派,为了减少这些年居高不下的离婚率,您的观点是应该增加离婚难度,是这样的吗?”

    巫昌祯笑了,“如果不是误会的话,起码是强加于人。这个问题说起来比较复杂,咱们先说说这次修改的一些背景况吧。”

    “实事求是讲,最早呼吁修改《婚姻法》的是一批法学专家。”巫昌祯说,“一九九o年初,为了纪念一九五o年《婚姻法》颁布三十周年、一九八o年《婚姻法》颁布十周年,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召开了一次年会,出版了一部专著《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第一次提出了修改婚姻法的立法建议。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的会员,都是法学界中与婚姻法接触最多的专家、教授、律师。改革开放十年来,中国的婚姻家庭领域里出现了许多的新变化、新问题,一九八o年《婚姻法》已经不适应时代展的需求了,应该进行修改了。”

    我问:“一九八o年那部《婚姻法》主要有哪些缺陷?”

    巫昌祯:“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一九八o年《婚姻法》中关于结婚制度不够完善,只有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和程序,缺少有关确认婚姻无效的规范。这些年来,夫妻财产关系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九八o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仅有一条规定,远远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关于离婚的法定理由也只作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没有列举性的规定,在执行中不易掌握,往往是法官说了算,如此等等,还有其他一些问题。”

    我又问:“专家们的建议又怎样进入人大的立法程序呢?”

    巫昌祯说:“当时我和中国人民大学的杨大文教授,都是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妇女儿童专门小组成员,组长是聂荣臻元帅的女儿聂力将军。我们多次向她反映这个问题,聂将军非常支持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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