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天下婚姻(全本)

天下婚姻(全本)第6部分阅读

    。一九九三年,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持召开了修改婚姻法论证会。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修改婚姻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那几年,两会期间,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议案和提案,呼吁修改婚姻法。一九九五年三月,聂力将军联合一些代表,再一次领衔签署这个提案,获得成功。十月三十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报告,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4第五章民主立法的春天(4)

    巫昌祯概括了婚姻法修改的过程,阐明了自己的总体观点以及对于一些条文的具体修改意见,概述了法学专家和社会学专家对一些问题的不同看法。由于下文将一一涉及,这里暂不赘述。

    一九九六年五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致函民政部,要求由民政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婚姻法》进行修改。

    一九九六年六月,民政部着手筹备修改《婚姻法》的工作。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成立修改《婚姻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民政部副部长杨衍银担任,副组长由全国妇联副主席刘海荣、最高人民法院民庭长梁书文担任。

    修改《婚姻法》领导小组特聘婚姻法学领域的六位专家,组成专家试拟稿起草小组,他们是:杨大文(中国人民大学)、巫昌祯(中国政法大学)、王德意(民政部)、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陈明侠(中国社会科学院)、夏吟兰(中国政法大学)。起草小组召集人为杨大文。

    杨大文告诉我,从一九九六年一月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他们起草小组的专家们赴各地调研后,完成了《专家试拟稿》第一、二稿。当时专家小组的思路是力求一步到位,全面完善,将这次修改同民法的法典化结合起来考虑。主张立法时不仅要面对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况和新问题,还要致力于制度建设,各种制度应当基本齐备,成龙配套。应当注意法律本身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前瞻性,将来在制定民法典时,即可将其纳入作为一篇。所以当时拿出的试拟稿内容比较丰富,包括总则、亲属、结婚、夫妻、离婚、父母、子女、收养、监护、抚养、法律责任、附则共十一章一百四十七条。

    开始,专家试拟稿起草小组的工作是在一种保密状态下进行的。

    二稿出来以后,民政部在北京召开了一次座谈会,征求社会各界对《专家试拟稿》的意见和建议。参加者除了有关领导,还有都一部分法学界和社会学界的专家学者。至此,《专家试拟稿》从保密状态变成公开化,并由此引了一场法学界和社会学界的大论争。

    社会学界认为法学界偏于保守,法学界则认为社会学界过于“西方化”。

    双方争议如火如荼,交锋迭起。

    社会学界的主要观点:

    《在修改婚姻法时要防止倒退》(摘要)

    李银河(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

    一、修改婚姻法时出现的一些主张倒退的意见

    最近我们听到一些关于修改婚姻法的意见。如现行的婚姻法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离婚的理由过于简单等。逐步完善法律,使之更便于操作,应当没有什么错。但是,除此之外,我们还听到一些令人不安的意见,例如,希望通过这次修改婚姻法,“加大离婚难度”以及“惩办第三者”。我认为,在修改婚姻法的时候,要警惕倒退,要防止这次婚姻法的修改损害中国公民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步争得的离婚自由的权利。

    二、关于“加大离婚难度”

    有人以为,离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我想这一判断有一个前提:婚姻关系本身是社会稳定的因素,对它的破坏,就是对社会稳定秩序的破坏。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已婚者与未婚者相比是社会稳定的因素。他们有配偶子女的牵制,有责任在身,比较不容易去做冒险的事。但是一个人的婚姻状态与社会秩序的关系并不是那么直接和明显的。已婚者也会犯罪,也会参与导致社会动荡的事。未婚者大多也是循规蹈矩的人,不一定是社会不稳定因素。

    进一步说,已死亡的婚姻关系的解体也许不仅不是破坏社会稳定的因素,而且是保持社会稳定的因素,是降低人际关系冲突紧张程度的一项措施——把关系十分紧张的两个人拘禁在旧有的关系中,会使紧张加剧;而如果解除了这两个人的关系,倒可能消除紧张程度,也就降低了生危险冲突的可能性。此外,离婚后的双方还有可能建立新的和谐的婚姻关系,从这个角度就应认为离婚是好事而不是坏事。

    5第五章民主立法的春天(5)

    三、关于“惩办第三者”

    有人提出,针对婚外这种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法律应当规定要求停止损害,赔偿损失。如果婚姻法做出这样的修改,可能会出现以下几个问题:

    先,婚外是双方当事人双方都有责任的事,只惩罚第三者是不公平的。

    其次,中国的这一生率可能要低得多,但是假使只有20%的人搞婚外恋,这一法律执行起来的调查取证工作量也会达到天文数字。社会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去调查婚外恋恐怕可行性不会很高。

    第三,制裁第三者的立法思路不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

    综上所述,我的意见是不增加惩罚婚外的法律条文。按照世界通行的做法,对婚外最好的惩罚办法就是离婚。

    四、现代社会中冲击一夫一妻制的新思潮

    在当代西方,一种新的社会理论——酷儿理论——正方兴未艾。酷儿理论家提出了许多重大的带有颠覆性的问题:例如:为什么一个社会必须实行一夫一妻制?为什么不可以有开放的人际关系?为什么非要孩子不可?等等。这些理论绝不是少数激进分子凭空幻想出来的,它是人们社会实践的直接反映,它是人们新创造出来的人际关系对传统的挑战。

    现在已是20世纪90年代,世界各国的人们在尝试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例如在北欧国家,不婚同居者已经达到近50%。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宽松气氛也已经使“文化革命”中残酷不通人的做法(包括离婚官司一打十几年;对婚外恋实行法律或行政处分)慢慢消失了。人们开始呼唤人性,崇尚理性。在修改婚姻法时,我们要警惕倒退。

    对修改婚姻法的五个疑问(摘要)

    潘绥铭(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所长)

    一、为什么不再严厉些?

    例如,为了防止“走西方性解放的老路”,为什么不干脆把搞婚外恋的人判刑、枪毙?为了防止“草率离婚”,为什么不规定必须分居5年、10年?显然,人们还是有所顾忌的。那么,我们到底顾忌什么呢?

    如果是顾忌“法不责众”,就等于承认这样的修改并不代表全体人民;如果是顾忌到与现行《婚姻法》的冲突太大,则等于承认倒退得太多;如果是顾忌“执行难”,那么就是说,连执法者也不见得支持;如果是顾忌到惩罚太重,就等于承认道德义愤不能通过立法束泄;如果是顾忌到人类生活的多样性的话……哦,不会的,凡是顾忌到这一点的人,都不支持这样的修改。

    二、到底依据什么?

    我相信,人们一定拥有大量的例子,来证明修改是正确的。可是,他们说的究竟是“有些人”,还是“所有人”?例如,毫无疑问有些人是草率离婚,但是所有的离婚者都草率吗?

    作为一个法律,怎么能够依据“有些人”的况,来制定出一个针对“所有人”的规定呢?

    三、拿什么来惩罚,又惩罚什么人?

    修改意见提出:夫妻双方有互相忠诚的义务。那么违反了会怎么样呢?哈哈,原来是罚钱,就像“互相忠诚”也可以一斤一两估价、卖钱一样!

    我只想问一句:如果有婚外恋的人愿意花钱买离婚怎么办?这样的修改还能防止有钱人的“性解放”吗?我衷心地希望谁都不是想专门欺负穷人!

    四、定了义务,那么权利呢?

    所谓“互相忠诚的义务”,显然说的是不能跟别人过性生活。可是,法律可曾保护过我们的夫妻生活的权利?例如,我想跟丈夫/妻子过性生活,却遭到拒绝,我当然不会去强jian他/她。可是我的那个“互相忠诚”的义务,难道就一点点都不能随之改变吗?难道我们社会主义的法律还能容忍一种没有相应权利的义务吗?或者说,难道我为了履行“互相忠诚的义务”,就应该去犯“婚内强jian罪”吗?当然,还有一个合法的解决途径:离婚。可是还要分居3年才行。这,恐怕将是“尼姑和尚主义”的伟大胜利。

    五、女人就是铁板一块吗

    6第五章民主立法的春天(6)

    有人认为,这样的修改可以维护妇女的权益。可是,女性里就没有“草率离婚”和婚外恋吗?男人就没有被抛弃的吗,

    恕我直,我们最好不要犯两个低级错误:

    不要把男人不分青红皂白都看作“色狼”、“花心”,而天下女人都是“秦香莲”;

    不要把那些不符合传统道德标准的女人,通通排除出女性。

    在这场论争中,如果说李银河是社会学界一方的领衔者的话那么,徐安琪则是一名主力战将。她多次表文章,接受记者采访,阐明自己观点。徐安琪是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上海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她与厦门大学经济学教授叶文振合著的《中国婚姻质量研究》一书,在社会学领域里颇有地位。

    二oo一年岁暮,趁去上海出差的机会,我专门采访了徐安琪。

    采访是在社科院社会学所那间简陋的会议室进行的,窗外飘着细雨,屋里没有暖气,我们之间的交谈便显得十分冷静。

    徐安琪说:“我已经搞了二十年的社会学,主要偏重婚姻家庭问题。对这次修改婚姻法很关注,也很担忧,怕倒退。尽管我不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但有些话不讲不行。

    “为什么要修改婚姻法?时代在变革嘛,原来婚姻法的一些条文,已经不适合时代和民众的需求了。法学界有些同志认为,五十年代我国出现第一次离婚,是为了反封建;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的离婚率居高不下,是受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自由化的影响,草率离婚,不负责任。所以新的婚姻法应该增加离婚难度。关于增加离婚难度问题,前些年就已经有人在呼吁了,《中国妇女报》表了不少文章,都是讲要限制离婚。我是不同意这个观点的,要科学地看待离婚率,‘文革’时期离婚率是最低的,那时候离婚比登天还难,你能说那时候的政治状态和社会状态好吗?所以我特别强调要正确地估计中国的婚姻现状,没错,这几年的离婚率是在提高,这里面的原因很多,时代在变迁,观念在变化,整个社会对离婚已经比较宽容。以前对离婚是社会整体控制、单位还要进行行政干预,如果你是党、政、军干部或者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话,离婚对个人的前途还要受影响。现在这种功能在弱化,离婚的成本降低了。

    “还有个‘第三者’问题,有人把它看成是改革开放的产物,这简直是一种无知。‘第三者’不是什么新生之物,一直就存在,我做过调查,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六十年代,七十年代这种现象都有。现在有草率离婚的,但不能都归罪于‘第三者’。所以,这次修改婚姻法,我特别强调要正确估计我国现阶段的婚姻状况。有人为了证明离婚的危害,说‘离异家庭的子女百分之三四十都走上犯罪道路’,这显然是夸张了。我觉得现在的问题不是离婚太容易,而是凑合的婚姻多、离婚难的问题。”

    徐安琪认为社会学者参与修改婚姻法很有好处,可以使这部涉及面最广的法律更加科学、更加全面……

    法学界自然不甘沉默,他们把修改婚姻法当成自己的一项神圣使命,对于社会学者、伦理学者的一些观点,针锋相对地给予辩驳:

    《认识上的几个误区》(摘要)

    巫昌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修改婚姻法以来,社会上流传着种种说法,其中有媒体炒作的原因,也有某些学者误解的原因。我个人认为对于这些认识上的误区有必要加以澄清。

    1.“婚姻家庭是私人领域,属于私法,法律过多干预,实际上是侵犯人权”

    古今中外,婚姻家庭问题都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无论公法或私法,它所规定的权利都是法律赋予的,既受法律的保护,又受法律的约束。婚姻家庭权利也不例外。当然,婚姻家庭问题也受道德规范的调整。即使婚姻家庭权利属于私权,但权利行使时都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权利,这是宪法明确规定的,也就是说私权也不能“随心所欲”。

    7第五章民主立法的春天(7)

    2.“婚姻法家庭的稳定与社会稳定无关”

    婚姻家庭的稳定与社会稳定有没有关系?请看以下两方面的事实:一是因婚恋导致伤害、毁容、杀人等恶性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相当比例;二是因婚恋问题引的现象也令人忧虑。由此产生了种种社会问题,特别是社会健康也受到威胁。西方国家的学者在对20世纪70年代的性自由、性解放的思潮进行了反思以后,也得出了要稳定社会必须先稳定家庭的结论。

    3.“婚姻法修改就是要限制离婚自由”

    这一见解实属无的放矢。“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是我们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这也是马克思主义离异观的核心。我们在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中,始终保障离婚自由,只要双方感确已破裂,即使一方有过错,也是可以离婚的。而列举的感确已破裂的形,只是认定夫妻感是否破裂的表现,并不要求必须具备这些形才可以离婚。所以有的学者对此大做文章,毫无价值。

    4.“婚姻法专家多为女性,只保护妇女权益”

    婚姻法专家女性居多这不假,但作为法律专家,是站在法律的立场,维护男女公民的合法权益。女子有什么权益,男子也有什么权益,男女在权利义务上是完全平等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宪法、婚姻法的规定,我们在实行男女平等原则的同时还实行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因为妇女、儿童和老人往往处于弱势,加上生理上的原因,所以对他们要特殊保护。这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原则,新婚姻法在这方面有所体现也是应该的。

    《离婚理由应反映大多数人的愿望》

    越佳

    《婚姻法》修改的消息,牵动着全社会、牵动着亿万个家庭,也牵动着亿万人民的心。各族各界妇女关注《婚姻法》修改热高涨,来自广大妇女的意见,是婚姻家庭法修改过程中必须认真倾听而且需要高度重视的呼声。

    自80年代以来,婚外恋、婚外、婚外性行为的西风东渐,一些人把这些行为视为“时髦”,彼此仿效。新闻媒体在宣传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的问题上,也乐此不疲,且缺乏正确的舆论导向。思想教育松懈,婚恋道德滑坡,导致一些手中有点职权的、有点钞票的、有点社会地位的、有点名望的人,移别恋,朝三暮四,设法制造离婚事由,达到与配偶离婚的目的。甚至某些地方的法院领导,出现集体“”的现象。

    离婚案件的处理,与其他案件的处理相比,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成为最容易、最简单的案件。当事人只要被找来谈过两次话,只要主张离婚的一方坚持“双方没有感”,除极少数外,绝大多数案件都以离婚告终。造成这种现状有许多原因,但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过于原则,过于宽泛,使执法部门难以掌握,不易操作。

    在讨论、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中,一些学者提出了“修改婚姻法时,要警惕倒退”的论。“倒退论”遭到了许多妇女的尖锐批评,认为它是一种错误的舆论导向。衡量一个时代的某部法律,其标准只能是看其是否实用,而非“前进”与“倒退”。一部超越时代需要的法律,就会失去现实价值,只能成为一种虚设,毫无实际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学者都同意李银河等的意见,也不是所有的法学专家都赞同巫昌祯等的观点。

    杨大文教授对这场论争倒显得很平静:“不同意见论争很正常,我记得一九九八年,《中国社会报》还安排了一次我与李银河的对话,一大版,题目好像是《一个法学专家与一个社会学专家的对话》。他们认为我们比较保守,比如夫妻之间的忠实问题,其实西方不少国家的法律都有这条规定。我们在参与《婚姻法》的修订时,也抵制了一些保守的东西,比如有人希望能把惩罚‘包二奶’、‘第三者’写进去,被抵制了。”

    从一九九九年起,全国人工委对《专家试拟稿》进行审议,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召开各种座谈会,于二ooo年七、八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第一稿,提交九届人大第十八次常委会审议。当时焦点问题集中在:配偶权是什么,同居义务和忠贞义务是否在法律上应给予确认,“第三者”是否应当受到惩罚,法律是否介入道德领域的问题;“包二奶”算不算重婚,如何遏制重婚纳妾;诉讼程序中,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什么,是否应限制有过错方的离婚自由等等。尤其是配偶权问题争论得十分激烈。

    8第五章民主立法的春天(8)

    根据审议中常委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法工委又进行了修改。同年十二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第二稿)提交九届人大第十九次常委会审议时,明确将审议的议题限定在以下五个方面:关于重婚;关于家庭暴力;关于无效婚姻;关于夫妻财产制;关于离婚时对无过错方的赔偿。

    二oo一年一月十一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全民意见。

    全民共参与

    全国人大的这一举措,催动了一个立法璀璨春天的到来!

    二oo一年一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见诸全国各大报纸,这部全民翘以待的法律草案,终于走到前台。

    据二oo一年一月十三日《北京晚报》载,在一天的时间里,该报就收到关于《婚姻法》修正草案讨论的读者来稿四百多件,电子邮件更是热闹番茄。该报与新浪网联合推出的关于《婚姻法》修正草案的讨论,到一月十二日晚,有一千一百多位网友上网表意见。

    二月二十八日是征求意见截止期,全国人工委共收到来信、来电三千八百二十九件。此后,一些热不减的民众继续来信表达意见,使来信数增至四千六百封。一位负责整理民众意见的工作人员披露:参与《婚姻法》修正草案大讨论波及各行各业,既有九十岁的老人,也有年仅十三岁的孩子。有人多次来信,不断表达新想法;有人细致人微,将《婚姻法》修订案从头到尾改写了一遍;还有人不远千里,专程来京阐述意见……

    国家粮食局退休干部胡立奇,得悉全国人大关于征求婚姻法的修改意见后,逐章逐条地研读了《婚姻法》修正草案,将自己的修改建议上书全国人工委。关于对离婚的法定条件,他有自己独特的见解。他认为“夫妻感破裂”和“婚姻关系破裂”都不应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在新形势下,离婚的法定条件应是以“夫妻共同生活破裂”为准则。他从概念的表述、现实生活、逻辑法理、综合概括性等四个方面,阐述了婚姻生活的本质特征。

    张彩香,广东省一位基层老妇联干部,她认为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老夫少妻现象,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观,同时,还可能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建议从有利于老年人婚姻角度出,对结婚双方的年龄差加以一定的限制,应规定男女双方年龄差最多不得超过三十五岁。

    北京的马小康认为:离婚自由是婚姻中应明确规定和执行的,但离婚自由并不等于盲目的离婚。提出离婚的双方往往正处于激动期,头脑常常不够冷静,不能真正考虑双方之间存在的问题。因此,应加强调解和考验期的规定,这样可使双方在决定前有更好的考虑,不至于“今离明合”的现象出现。

    “第三者”问题是群众来信涉及最多,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其中以妇女居多。她们建议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给予无过错方必要的经济和精神上的赔偿。认为“第三者”破坏家庭,影响未成年人成长,使婚姻中无过错一方遭受打击,不利于社会稳定、国家的文明进步,法律应对“第三者”予以严惩。

    ……

    一部法律的修订,在中国引起这么多人的关注,得到人民大众这么广泛的参与,在中国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

    北京大学立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周旺生介绍,建国初期土地法、婚姻法的制订曾有过一定范围内的讨论,一九八二年宪法修改也曾讨论得比较热烈,但是真正像这次婚姻法修改草案触及社会众多方面且引起一般老百姓关注的大规模讨论为数很少。只有在大范围内展开讨论,才能搞清楚人民群众对我们的立法到底有什么愿望,是立法者把握人民意志的走向。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吴晓芳说:“只有一种声音才是可怕的。每个人从各自不同的利益、角度出,会对婚姻法提出不同的要求。法律就是最终各方利益的结果。”

    9第五章民主立法的春天(9)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明侠认为:“全民讨论本身所蕴含的意义比婚姻法修改的最终结果更重要。”

    如此感人的景,如此高涨的热,使得婚姻法的修改,至此演变成了一场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投入的法律革命!

    二oo一年四月十八日,全国人律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和修改,已经基本成熟,第三次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反复审议讨论,反复修改完善,大多数条款已改得更准、更精、更好,草案已经基本成熟。四月二十八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同日,签署新《婚姻法》公布实施的主席令。

    随着万众瞩目的共和国第三部《婚姻法》的出台,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完成第三次革命。

    1第六章家园保卫战(1)

    广东行

    这是两封饱蘸着心血和泪水的群众来信,一封是写给当时的党中央总书记胡耀邦,一封是写给当时的广东省委书记李长春:

    :

    我们是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受第三者插足的受害者,本不该打搅您,但因国家制定的婚姻法离婚部分有病洞,它使一些缺乏道德的人钻了空子,使好人受气,道德败坏的人得了逞。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压制我们这些受害者,客观上起到了助长违法乱纪的人更合法化,我们被逼得无路可走。因此我们25个同志并代表我们43个子女急切地请求您给我们做主,并请您尽快地帮助我们解决实际问题。十年浩劫期间,、“四人帮”给社会道德风尚带来不堪设想的恶果,使许多人荣辱不分,善恶颠倒。政府为挽救失足青少年办了工读学校和对他们进行劳动教养,但对成年人的道德行为缺乏应有的措施,使一些人蓄意制造“感破裂”“坚决离婚”的幌子下,乱搞两性关系,给多年的家庭、一方或子女带来终身不幸。法院在受理我们案子期间,对有过失的一方不揭露其错误,对其恶劣行为不严厉批评,不谴责,反压制我们这些弱者,强迫我们离婚,我们不同程度地体会了在法律面前的不同待遇。法律对人民没有起到教育作用,相反助长了资产阶级思想,道德败坏的泛滥,我们想不通,中央领导一再强调在新形势下加强道德品质教育的重大意义,可法院同志却强调说:“我们是执法单位,婚姻法没规定讲道德,有意见找立法单位提去。”因此法院不做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不认真负责,在事实没搞清楚况下,支持道德败坏一方,强迫离婚,并由法院院长带领书记员、法警、民警、街道居委会等人,浩浩荡荡大造声势地对我们有的受第三者插足的受害者进行单方面的强制执行离婚(分家),如此压制受害者,是助长什么风?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

    听说您最痛恨道德败坏的人,您是党中央主席,党从来就是关心群众疾苦的,因此我们急切地恳求您在百忙中过问过问,给我们受害的广大妇女及我们的子女做主,以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道德风尚。

    我们要求增加补充法,对破坏家庭的和道德败的应予以法律制裁和经济制裁,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保证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

    二十五名受害者联名

    1982年11月25日

    李长春书记:您好!

    本人陈翠扬家住本省惠州市区,原是老三届知青,父母都是抗战时期革命干部,“文革”期间下乡劳动冲破阻力与农民钟习昂结为夫妻,后钟在我父母照顾下解决户口安排工作,现是惠阳市对台办属下“联谊贸易公司”经理,党员。但他忘恩负义,十年来跟妇黄顺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社会上造成一定范围的恶劣影响。

    钟自恃有钱有势,用暴力将我和儿孙赶出家门,公然把黄带回家居住。对台办前领导对钟的行为长期包庇怂恿,不予处理。1997年我向惠阳市纪委检举钟的问题,也没作处理,向惠州市人工委反映,他们说,这种现象社会不太管了!我向各级妇联哭诉,他们说现时法律惩罚不了这种人。

    我曾经想一死了之,但正义力量使我振作起来,绝望中想到了人民的父母官,你以体,恤民、公正廉明的优良作风闻名,为此,特向你报告,像我这样受害的妇女不少,寻求你对所有受害妇女支持:

    1.支持我的起诉。

    2.关心妇女在家庭婚姻关系中受虐待的问题,保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家庭伦理道德规范。

    3.强烈要求政府尽快制定实施配套的地方法规,增添可操作的硬性规定,对家庭婚姻关系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坚决打击,为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降低犯罪率,顺利实施计划生育国策,建立富裕、文明、民主、法治的社会而努力。

    报告人:陈翠扬

    1999年9月1日

    2第六章家园保卫战(2)

    这两封相隔十七年的群众来信,反映的是同一类型的问题: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给受害者带来的伤害。

    婚外恋、一夜、养“小蜜”、重婚、纳妾、“包二奶”……这些充满着、腐朽的现象,开始是悄悄地出现,后来便是公开在社会蔓延。这种丑陋现象,无疑是对《婚姻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一夫一妻制的严峻挑战!

    二oo二年岁末,我专程前往广东,了解有关这方面的况。这里曾被看成是“包二奶”的源地和重灾区。

    春节将至,广州到处张灯结彩,热闹番茄。

    我到了被称为是妇女“娘家”的省妇联。

    据妇联同志介绍,在广东,无论是经济富裕还是落后地区,“包二奶”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妇女群众投诉的一个热点,并呈逐年增多之势。江门、佛山两市一九九七年至一九九九年反映此类信访案件二千七百四十一宗。广州妇联一九九八年接到投诉重婚、姘居问题的来信、来访一千三百三十六宗。省妇联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八年接受有关“包二奶”的投诉分别为二百一十九宗、二百三十五宗和三百四十八宗。东莞市人民法院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八年受理婚姻纠纷案二千一百零一宗,涉及“包二奶”的五百七十八宗,占百分之二十七。

    那些富起来的包工头、厂长、经理、个体户,甚至一些党政干部,利用手中的金钱和权利,包养“二奶”,花样繁多。一是由男方提供住房和主要生活来源给女方,双方有结婚打算或长期保持家庭状态;二是双方无结婚打算,只是男方定期或不定期给女方一定的生活供养;三是以秘书、保姆身份出现,男方给予一定的钱款,长期保持性关系。过去“包二奶”行为还比较隐蔽,现在则变得越来越猖獗,有的公开把“二奶”带回家,妻妾同室。有的包了“二奶”,又包“三奶”,甚至“四奶”。如广东臭名昭著的重婚犯江记名居然纳了六个“妾”。有的多次重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公然向法律挑战。如龙门县某包工头利用在外承包工程期间,包养两名女青年同居一室,共生育四个子女,后被判处重婚罪。刑满释放后,他将两个“妾”分别安置在两个镇,照样来往。

    二oo二年十月,广东南海市一名名叫罗润俏的普通妇女,走进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一时成为热点新闻人物。

    一九九o年,经人介绍,罗润俏与做电梯装修工程的潘润强相识,两年后,两人结为夫妻。不久,他们有了女儿潘苑菁,一家三口,过着平稳的日子。

    一九九五年,潘润强将家从东莞搬到佛山,慢慢的罗润俏感觉丈夫变了,变得在家不爱说话,变得经常夜不归宿。细心的罗润俏从丈夫的呼机上现了蛛丝马迹。每当丈夫回家,总有一个“80366”小姐频频地呼他。问起时,潘润强支支吾吾说是生意上的事。罗润俏有些纳闷,生意上的事干嘛老让去她家?原来,半年前,潘润强在承接佛山明珠酒楼装修工程时,结识了该酒楼的收银员刘开兰。不久,在一次打击“黄赌毒”的行动中,潘润强被公安局收押,是刘开兰鼎力相助、四处托人,才把他从看守所救了出来。从此后,两人的交急剧升温。

    在罗润俏的一再追问下,潘润强不得不承认与刘开兰的关系。罗润俏希望他看在女儿的面上,把心收回来,潘润强表面上也表示同意。谁料,刘开兰这时却找上门来,说自己和潘润强是真心相爱,要罗润俏成全他们的幸福。这之后,潘润强的态度也变了,与刘开兰在外面租房过起了小日子。

    一九九七年夏,潘润强与刘开兰因非法同居被查,曾受到公安部门的治安处罚。

    回家后,潘润强似有悔改之意,表示不再与刘开兰继续来往,否则,罗润俏可以告他重婚罪。罗润俏与潘润强的关系似乎有了好转,一九九九年九月,她生下了第二个女儿。罗润俏万万没有想到,几乎是在同时,潘润强与刘开兰的儿子也呱呱落地。

    面对丈夫的行径,罗润俏忍无可忍,二ooo年五月十七日,她走进南海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追究潘润强和刘开兰重婚罪的刑事责任。法院收到罗润俏的起诉书后,审查了她的起诉证据,认为她状告潘润强的重婚罪证据不足,要求她提供邻居或知人,能够证明潘、刘二人是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或者他们之间一些以夫妻相称的书信,或者能证实他们关系比较密切的证据材料。罗润俏找了一些人,谁都心里明白,可谁也不愿出面作证。她的起诉被法院退回。

    3第六章家园保卫战(3)

    罗润俏试图通过状告潘润强重婚而促使他回心转意,可谁也没有想到,二ooo年八月,潘润强却向法院递交了要求与罗润俏离婚的起诉书。九月五日,法院开庭审理潘润强提出的离婚诉讼。

    庭审时,双方各执—词。潘润强强调罗润俏没有尽到做妻子的责任,夫妻感已经完全破裂。罗润俏则认为夫妻感破裂是一种借口,二女儿的出生是一个最好的证据。只是因为“二奶”的插入,他们的家庭关系才受到破坏。

    法庭当场作出裁决: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七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诉讼”的规定,驳回潘润强的离婚起诉。

    就在罗润俏求助无门之时,广东省出台的有关惩治“包二奶”的《意见》,给她带来了一线希望。她再次向法院起诉,她所提供的材料还是第一次提交给法院的材料。法院审?br/>免费小说下载shuba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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