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分析。
假设,甲乙根本就不知道自己身体的状况,老老实实地把端上来的两碗杂酱面吃掉了,结果却因为杂酱面里面含有极其微量的铅,导致了甲铅中毒;因为杂酱面含有的铁过少,导致乙出现了生命危险,商家立刻叫来急救——甲乙两个人被救护车送到医院急救,商家因此无法收取杂酱面的钱。
现在,我们是不是可以讨论一下,这两碗价值量为+b的杂酱面,对于甲乙二人来说到底处于一种什么状况,对于商家来说又处于一种什么状况。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甲乙两个人在商家这里吃了一碗杂酱面之后,出现了生命危险,不管医院的治疗结果怎么样,甲乙两个人及其亲属应该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进行赔偿。这个赔偿的价值量肯定会大于+b,包括什么医疗费、误工费等等的费用!如果甲乙两个人中有人死亡了,这个赔偿要求肯定会更大。我们不去管这个官司甲乙能不能赢,回到杂酱面的问题上来。对于甲乙两个人来说,价值量为+b的杂酱面,带来的损失肯定是大于带来的好处,那么甲乙两个人,或者他们的亲属、朋友什么的,再次来到商家这里,他们付给商家杂酱面钱的时候,是老老实实地给+b,还是再次讨价还价呢?
商家在遇到这种事情之后,很可能不得已把当天的买卖全部停止下来,等待相关管理部门的调查、检验等等,造成的损失肯定大于+b。按照国家的法律,商家受到的损失,根本没法找人赔偿!甲乙两个人一旦起诉商家,商家还得投资好多货币来打官司,赢了只是少亏损点,输了,亏损得更多!还有这个事件造成的影响,很可能让商家的买卖出现经营困难!还是不去管这些个官司到底赢还是输,我们回到杂酱面的问题上来。对于商家来说,价值量为+b的两碗杂酱面,带来的损失肯定是大于获得利润的,正常情况,连成本都会亏损掉,当甲乙或者其亲属、朋友前来付杂酱面钱的时候,商家是不收,还是收下,或者甚至还跟他们讨价还价呢?
我们先不去管甲、乙、商家三方到底怎么处理杂酱面钱的这个问题,我们现在应该可以肯定,他们三方在杂酱面的问题上,都遭遇到了巨大的损失。也就是说,就算商家按照国家各种标准,行业各种标准,甚至个人的爱好等个人标准生产出来的,对谁都是合格的,价值量为+b的杂酱面,也存在这样的风险。但是,我们使用的货币在进行标价的时候,可没有把这种风险包括进去,一旦发生这种事情,三方受到的损失总和到底有多大,我不敢乱说,但是我相信,肯定是超过2+2b的。
我现在应该可以这样总结:货币在计算商品价值量的时候,总是会忽略掉商品中包含的,可能造成生产者、销售者、购买者、使用者等相关方的物质伤害的风险。也就是说,货币总是在逃避商品中的负属性。
1122胆小的货币
货币为什么没有标注出合格商品中包含的负属性呢?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要知道货币到底能不能标注出合格商品中包含的负属性。
杂酱面的负属性,对于商家、甲乙三方来说,存在着两个,一个是含有铅,另一个是铁的含量不足。
我先假设货币能标注,那么用货币来标注杂酱面的负属性时,就需要货币能够清楚地表达这种负属性,而且还要让买卖双方都能识别。
例如,在杂酱面的正常定价+b之外,另外加一个价c,这个c就可以表达杂酱面的负属性大小,那么这个c到底能不能让商家与甲乙双方都识别杂酱面含有的负属性呢?现在还很难讲。假设这个c的数值为1克黄金,当读者你作为一个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的时候,你能看出这1克黄金里到底包含了多少负属性吗?我反正是看不出,我相信,如果读者不想费什么心思的话,肯定也看不出1克黄金的负属性标价里,到底包含了哪些负属性。结果就是,货币应该是不能标注出商品含有的负属性了。
“不,肯定能标注出来!就像汽车的交强险,它不就把汽车在行驶中的各种负属性包含进去了吗?”我相信,肯定有人会立刻跑出来,这样向我大声疾呼,捍卫货币的功能。保险金,作为一种资金种类,其对应的保单是包含了很多商品的负属性,看来,我的结论还需要更正。
那好,我们现在就先来分析一下。把“交强险”移植到杂酱面上来,看看它如何标注负属性——这样太过麻烦,我们还是就用汽车来分析好一点。假设,甲买了一辆价值量为+b的汽车,又花费了价值量c买了交强险,当我们看到这个c的标价的时候,我们肯定不知道这个价值量c中到底包含了什么负属性,我们得跑到保险公司,详细了解理赔的范围、要求、过程、对象等等信息,我们才能理解到c这个标价包含的负属性。
好了,对于汽车这个商品来讲,买卖双方是销售汽车的商家和甲,可是这个交强险却是保险公司与甲之间的另一个买卖,这样是不是有些不妥啊?还有,这个看上去非常麻烦的交强险,真的就包括了汽车这个商品所包含的所有负属性吗?像什么刹车失灵机率、车内空气致人生病死亡、超载出现的不良反应……都包含在交强险里面吗?
我很穷,连坐出租车的时间都很少,这个问题我回答起来,没有什么可信度,所以我就不回答啦!但是我可以下个结论,当汽车所有的性能、材料、生产销售的过程都符合相关的标准时,交强险对于汽车销售商来说,没有任何好处,也没有任何坏处,也就是说交强险,剥夺了商家具有与甲对等的暴利与暴亏的等对可能性。这么一点,完全就可以否定这个交强险c,它对于汽车买卖双方来说不具有任何的风险标注功能,或者说还不完善。
是不是,认为我的结论下得过早,还值得怀疑?那么我下面详详细细地进行分析。
11221保险在商品买卖中的不适用
按照大家熟知的交强险定义,对于甲与商家,这个买卖双方来说,根本就不能实现买卖的初衷:甲在购买汽车中不可能获得暴利,只有暴亏的可能;商家也不可能在这个买卖中获得暴利,而且连暴亏都不可能!
我们再来看看这个交强险的理赔的资金来源:甲买交强险时,花费价值量c,这个c交由保险公司管理,保险公司把甲交来的c与其他购买交强险的人交来的c合并在一起,组成理赔金来源(保险公司要生存,一旦出现使用自身的出资资金进行理赔的话,这个保险公司差不多就会破产)——当汽车所含有的负属性造成了损失,甲就可以在保险公司准备的理赔金中获得相应比例的理赔。
这就是说,甲获得的理赔金根本就不关汽车买卖的事,完全是由拥有汽车的人在购买交强险是缴纳的资金,共同积累出来的,就算甲能在保险公司理赔到损失的两倍、三倍……可是这些负属性造成的损失,完全是由所有购买交强险的人平摊。就算保险公司在管理理赔金的时候,在其他地方赚了大钱,可以尽量提高理赔比例,可这对甲来说,也只能算一项,跟购买汽车这个买卖无关的,另外的投资回报。
也就是说,大家熟识的这种交强险,根本就不能满足,在汽车买卖中标识汽车所具有的负属性功能,否则,就只能这么说,国家利用手中的权力,强制这种交强险来处理汽车的负属性,把所有的风险都强压在买家身上。
为了便于论述,我得改变下这种交强险,让它变得更加公平:我在交强险的理赔资金加入商家的资金,达到一个适当的比例——为了表面上的公平,我假设这个比例是50——现在,交强险出现的过程就是这样:任何人在商家处购买汽车时,按照国家规定的负属性造成损失的分担原则,汽车买卖双方共同缴纳用来买交强险的花费c,各出资50,交由保险公司组成损失赔偿金,并进行管理——在交强险的保险期限内,没有出现任何理赔,商家销售出去的汽车相对应的所有理赔金,就应该全部归商家所有;出现了理赔,理赔后剩下的理赔金也全部归商家所有;在进行理赔的时候,商家销售出去的汽车的所有买家,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全额赔偿直接损失,还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理赔间接损失,或者以直接损失一倍以上,两倍、三倍、四倍……进行理赔,理赔根据是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形成的买卖协议,或者是国家的强制规定。
这个样子的交强险,看上去才能让它参与到汽车买卖中来,这才有可能标注汽车这个商品所有含有的负属性。这个章节后面部分所说的“交强险”特指这种形式。
交强险,在这里,已经被强制作为标注汽车含有负属性的标注,在甲与商家商谈汽车买卖的时候,它起到的作用有多大呢?现在就来分析一下。
交强险的价值量为c,那么这是说,汽车含有的负属性小于等于c,还是大于等于c?这个问题我不好判断,只有举例分析一下。
假设,一个保险公司拥有各项质量指标都合格的1万辆汽车的交强险,对应的理赔金总共为1亿克黄金(不进行任何投资、不提取任何费用,自始至终总金额不变),保险的期限为汽车报废期限,理赔比例为100。
当这1万辆汽车全部报废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看到这一万辆汽车负属性造成的损失是多少。当理赔金额超过50的时候,商家的资金有了损失,在顾客购买新汽车的时候,商家肯定就会跑出来,提各种意见保证自己的资金不会亏损;当理赔金额低于50的时候,买方中的大部分人的资金肯定有损失,这些人在购买新车的时候,肯定也会跑出来提意见,要保证他们新车的交强险不会让他们的资金亏本……商讨过来,商讨过去,商家一直咬住自己销售的汽车全是合格商品,损失不该由其负责,买家一直咬住要收回自己的资金……继续下去,结果竟然变成了大家熟识的交强险,商家的资金很可能一点都不损失,也就是说:损失理赔比例为100时,交强险的价格c,标注的应该是这一万辆汽车负属性造成损失的平均值的2倍,也就是说每辆汽车所具有的负属性至少应该为05c;当损失理赔比例为50时,汽车的负属性至少该为c;当损失理赔比例为200的时,汽车的负属性至少该为025c。
这样的结果,大家是不是想说:“瞧,交强险不是已经非常完美地标注出汽车的负属性了吗!而且还不用改变形式,变成你所谓的怪异交强险!你完全错了!”
我的结论却是:我一眼就看出来了,这个交强险还是没有让买卖双方获得暴亏、暴利的机会,也就是说,本章节中的两种“交强险”都不适合标注汽车的负属性。如果你想说:“你这是在犟!”那么请看看我接下来的分析。
在这里我得先补充说明一下,我说的这种交强险,商家的出资可以看成是商家对汽车质量的一种保证。如果甲在使用汽车过程中,发现汽车有质量问题,并造成了损失,甲就可以在交强险里获得商家的赔偿,商家以后也不能以质量为借口,要求降低自己的出资数量,相反,因为汽车出现了质量问题,把所有的理赔金用光了,买方,甚至政府部门也会出面,让商家在车辆买卖时,提高其支付购买交强险的资金数量。也就是说,这完全是把汽车的质量投诉、处理等事情,分割出来,交由其他企业处理,处理的费用,由商家缴纳的交强险资金支付——这是一种社会分工的形式。也就是说,在商家不能完全百分之百保证汽车所有的配件、装配等等方面达到质量合格标准的实际情况下,这种出资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汽车的负属性标注——也就是把什么“三包”等质量服务囊括进去——在商讨汽车的负属性时,这些是不能忘掉的!
这样的话,不管交强险的赔付比例,汽车的负属性至少是c。
好了,既然我说的这种交强险已经囊括了所有的负属性,那么我这是不是给了自己一耳光呢?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想先思考一下这个问题:交强险赔付的范围再广,会不会包含,汽车含有但是没有出现的,但经过科学论证,推算出来的损失?
甲在购买汽车的时候,肯定希望这样,商家却绝对不愿意,因为没有造成甲的损失啊,最多在发现这些危险因素的时候,免费进行召回修复。好了,我现在应该可以肯定,交强险的价格c里肯定不含有这些因素。
这些因素是客观存在的,虽然还没有造成损失,但在没有发现这些因素前,这些因素随时随地都有可能造成甲的损失,在标注汽车负属性的时候,虽然还没有发现,还是必须把这些因素标注出来。所以,汽车含有的负属性肯定大于交强险的标注价c,也就是说,用交强险来标注汽车负属性不科学。交强险已经开始不适合在汽车买卖中标注汽车的负属性了——看来我没有被这一耳光打上啊!
作为各方面都合格的汽车,理论上似乎就不具有任何危险因素了,那么这汽车真的就没有任何危险因素了吗?当甲走向标标准准停在车位上的汽车,在他恰好走到汽车跟前的时候,突然有人在一边吼叫了一声,把他吓得往旁边一闪,不幸的是,甲撞在了车身上,身体受了一点擦伤——这个危险因素,不知道商家能不能从汽车设计、生产、销售上消除掉?我想,肯定是不行的。也就是说再怎么合格的汽车,它作为一个物体,在空间上与时间上总会消耗一定资源的,任何人都可能在跟汽车争夺空间与时间资源的时候产生冲突,导致自己出现损失。但是,商家在合格汽车造成的损失上,肯定会始终咬住“合格”二字,而不让交强险对买家进行赔偿,那么交强险不是就进一步不适合标注汽车含有的负属性了吗?如果商家同意进行一定比例的赔偿,我想,这个商家很可能被竞争对手、买家等人,恶意套取掉所有资金,那不符合买卖的公平性,交强险更进一步不适合标注汽车的负属性了(如果采用各种标准进行限制,肯定会有很多危险因素造成的损失排除在外)。
还有,交强险理赔的损失始终都是已经发生的损失,买卖双方再根据这个损失制定新的交强险价格c,对汽车所含有的危险因素进行标注——这个时候,甲想要在汽车买卖中获得利润,该怎么办?只有一个办法,想方设法让自己的各方面都是合格的汽车,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不断地造成损失——可是,这是一个吃力不讨好的,两败俱伤的做法,到最后,买家从商家资金里套取到的资金全用在修复这些损失上了,什么好处都没有得到。多倍理赔的时候,所有买家都清楚,那是自己用同样倍数价格买下来的交强险,少损伤一次就会少回收好多的投资,想要获得利润,肯定都会像甲一样做,几下就把商家的出资套光,保险公司破产,这种保险就会彻底消失——那些正常使用中造成损失的,应该获得赔偿的买家,结果却是得不到任何赔偿,就算保险公司不能破产,但参加这种交强险的人肯定就会越来越少。此外,商家认识到这些亏损不是汽车质量的问题,无论怎么改变商品质量都是无法避免的,那么商家就会停止销售汽车,或者停止购买这种交强险——这种保险一开始就会这样的风险,肯定会有很多理赔的限制,要获得理赔应该是非常困难的!而且,要求理赔的买家,都可能受到涉嫌诈骗保险金犯罪调查!也就是说,买家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在这个交强险中获得,称得上利润的货币。
商家要获取利润又该怎么办?当然是跟保险公司进行私下交易最简单,最直接,少理赔一次获得的资金,五五分成;或者使用霸王条款,让买家多付钱买交强险……看来,买卖双方想要在交强险上获得合理、合法的利润很难,交强险已经彻底不适合标注汽车含有的负属性了。
我的思维稍微发散一下,结果就变成,所有种类的“保险”在商品买卖中,用来标注商品的负属性是绝对不适合的。
11222货币标注的可能性
商品的负属性,显然不能依靠国家的什么强制保险、强制收费等等的名目,来进行标注,因为国家的这些东西,根本就不能满足每次商品交易中存在的大量负属性,也不利于负属性发生作用之后的处理,所以,每个商品的负属性,应该是由买卖双方,而且仅有买卖双方,用某种媒介共同进行标注的,这样的话才够直观,在处理的时候,才能使买卖双方都会出现暴亏、暴利的对等可能性。
可是这样,不是就把根本不能鉴别商品的社会大众,推向了一个暴亏的境地吗?更加有利于商家大把大把地挖掘社会大众手中的财富?
每个商品在买卖的双方、时间、地点等任何一个不同的情况下,在商品质量无法完全一致的情况下,都具有不可抹杀的特殊性,把文化知识资本、工序资本排除在外,这种特殊性的表现那就是,每个商品的质量起伏,在不同人、不同环境进行再生产的时候,生产出来的商品就会出现价值量波动,含有的负属性也会波动,甚至出现,再生产失败等严重后果。在面对商品带来的这样的风险时,买卖双方的脑袋稍微思考一下,就能猜想出,如果某种商品出现了什么问题,结果会损失到什么样的惨状。所以,在商品买卖中,买方何必一定要去计较什么鉴定方法?
就像杂酱面,甲乙两个人在向商家购买杂酱面的时候,甲脑袋稍微一猜想:“如果,杂酱面有铅,导致我铅中毒了,我的生命的存在就受到了极其严重的风险考验!”乙稍微想想:“如果,杂酱面里面含有的铁,没有达到我需要的分量,我就会出现身体不适!”甲乙两个人根本就没有使用任何仪器、方法对商品本身进行鉴定,随便一想就把风险想出来了。
商家听到甲乙两个人的话,能怎么办?商家肯定就要避免这些风险吧?甲乙两个人在购买商品的时候也要避免这些风险吧?双方接下来该如何商谈买卖?
买卖双方都想避免这些风险,商家该怎么办?商家发誓赌咒,可是甲乙两个人遇到这些风险之后,不能获得任何好处,所以不会认同!商家拿出各种证书、原料分析结果,可是每个商品都具有特殊性,甲乙两个人还是不会相信,至少面前的杂酱面的质量如何还是不会完全相信!难道现场鉴定一下?鉴定方法、鉴定人员、鉴定仪器本身就具有风险,现场鉴定的结果,甲乙两人还是不能完全相信……商家只好说:“这样吧!如果真的出现了风险,那么我支付你们两个人的所有医疗费、误工费、身体恢复治疗费,你们的生命因此而终结,我就拿出我一半的财产,作为你们两个人遗嘱的分配资产!不过,因为买卖要公平,那么你们给的面钱,是不是该为你们工作一年的工资呢?”
甲乙两个人听到商家的建议后,对于这个买卖就有了信心,甲说:“我反正这一辈子,只想吃这么一碗杂酱面,我接受这个价格!”乙说:“我每天都想吃一碗杂酱面,我花费不起这个价格!你的杂酱面含铁量少了,平常情况,应该是身体不适,而影响工作,所以,我就给你半天的工资,不过,一旦影响了我的工作,你说的那一半财产就算了,但是医疗费、误工费还是该补偿给我,在工作上造成的损失到时候再商量!”
好了,现在各位读者,是不是已经基本上了解了该如何标注商品中的负属性?因为负属性的不确定性,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所以,在买卖商品的时候,就像是在进行风险投资,在杂酱面的价格+b的基础上,加上一个价格c,就形成了买卖双方,风险共担的结果。双方,在买卖进行之后,无论结果怎么样,都存在着暴利、暴亏的对等可能性,因为c可以比+b大上很多倍。
这样看来,标注商品的负属性,如果有统一标准的话,应该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商品合不合国家、行业等等的统一质量标准的风险标注,第二部分是合格商品本身携带的潜在危险因素的标注。没有统一的标准,就剩第二部分。
确切说来,我们使用的货币完全可以进行商品负属性的标注,非常简单,而且还能给予商品买卖双方获得额外暴利、暴亏的对等可能性。
现在,面对这样的结论,不知道读者会有什么想法?会不会说:“标注商品含有的负属性,对于普通商品来讲,简直是剥削广大消费者手中的钱,因为很多时候,很多商品根本就不会出现引人注意的伤害!一旦出现这种伤害,我们怎么可能在商家那里获得赔偿?就像你刚开始说的,杂酱面咸了一点!我们又该怎么处理杂酱面对我们的伤害?商家一旦要求我们提供造成伤害的证据,难道我们还要让两个人的灵魂换一下?”
问得太好了,这些问题对于我来说,实在是太尖锐,可是我——不会避而不谈,因为我认为,货币在标注商品负属性的时候,能够处理这些事情。
11223货币为什么逃避
在国家、行业等制定了商品统一的生产质量标准之后,我们暂且不管这个标准有多么的粗略,或者有多么的精细,只要有这么一个统一标准,那么每个商品的起码要符合这个生产标准。一旦违反这个标准,商家就应该赔偿买家,有的还会受到行政处罚。
在我们身边,不是这样的传说吗?某些人到商店里专挑假货当成真货买下来,然后到商家这里进行双倍索赔,成为了打假名人……
可是,在这里我就要问了,货币在买卖中,是用来确定双方商品含有价值量的尺度,它为什么不能主动地显示出这个尺度?为什么要让买家费尽心机才能确定商品的真实价值量?发现购买商品的价值量不对后,商家很配合的话,也只能获得商品的价值量的双倍赔偿,商家不合作的话,有时间还要通过消协、司法机关等第三方、第四方、第……的帮忙才能挽回这些损失,更别说,在商家这里取得因为商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当商家与买家产生严重分歧,到某某权威机构进行调解,仲裁,到司法部门跟对方打官司,都不能让双方心服的时候,强势的一方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大部分都能避免大量损失,甚至获利,这到底是为什么?货币,作为买卖中度量商品含有价值量的工具,它为什么不能把这些本该是它具有的功能发挥出来,偏偏要买家与商家跑到这些所谓的处理组织或者机构,浪费了大量的时间,浪费大量的金钱,贬低自己的自尊听取这些组织或者机构的意见后,却只能获得一个大众化的结果,根本不能满足买卖双方,从此以后把这种纠纷彻底消除的目标——如果是j商,也应该会希望,所有的买家不再这样,让第三方来找其的麻烦——在货币存在的情况下,买卖最好只是买卖双方,及双方手中货币的事情,为什么还要找第三方、第四方、第五方……来进行治标不治本的监管与处理?这只能让我们的经济变得越来越臃肿,越来越繁琐,越来越偏颇,越来越……这到底是为什么?货币为什么不能担当起这些责任?
“原因很简单啊!因为货币不是万能的!货币不具有主观意识,不能进行真假货的辨别,更不能主动标注出商品含有的负属性!所以,只好来个第三方、四方……”我想读者一定会这样回答我的问题吧?
我的问题看上去是不是都很傻,可是如果已经命中了,货币为什么没有标注出商品含有负属性的核心问题:是货币不能,还是我们不愿意让货币来干这个事?
上一个章节已经有了结论,货币是完全具有标注商品负属性的能力的——虽然还是不能让买卖双方都看清楚商品里含有的负属性,但是标注负属性所需要得到的结果却能得到,货币具有这个能力——我问的这个问题一下就有结果:我们不愿意让货币来干这个差事。本来胆大无边,什么都敢标价的货币,在我们主观意识的压迫下,变得胆小如鼠,言听计从。
这个时候,读者是不是对我蛮横的口气感到生气呢?直接甩给我一个例子:“假设,商家刚生产出来一碗价值量为+b的杂酱面,因为这碗面没有经过各个标准机构的检测,所以对于统一标准而言,具有质量不合格的风险为c,甲于是付给商家+b+c的货币,买下这碗杂酱面,吃了几口,主观判断这碗面不合格,但是商家拒不承认!在这种情况下,现在,就请你用货币来索赔!我们等着看好戏!”
这还真是一个好戏连台的例子啊!首先,我们按照身边的规则,确定甲索赔的货币量为2(+b+c),其次,我们把许多第三方监管机构职能撤销其对该纷争的管辖权,司法部门撤离该纷争,所有法律法规隔离该纷争。现在,只剩下甲和商家在为这个索赔的事进行争论。我先来假设一下双方争论的场景:
甲:老板,你这碗面对于杂酱面的统一标准来说,不合格啊!请赔给我2(+b+c)。
商家:客人,我这碗杂酱面完全是合格的,否则,你怎么会全部吃下去啊?
甲:那这样,我们就用这碗里的残余物,随便找一个检验人员,检验一下合不合标准。合格的话,我不进行索赔,并且支付所有的检验费用,并赔偿你为参加该检验的误工费。如果不合格的话,你支付所有费用,并赔偿我的误工费和这碗面的双倍赔偿。
商家:好,我们去检验!
甲、商家都对检验员说:你认真检验一下,如果我们发现你的检验不公正,你必须得赔偿我们双方每一方,金额都为这个争议的金额、检验费、误工费之和的两倍。
检验员:好!结果是不合格!
商家:我不相信,我要换第二个检验员进行检验,所有花费,我一个人出。
第二个检验员:结果,不合格!
甲:请赔偿!
商家:我生产的杂酱面是合格的,一定是你在杂酱面的残余物中做了手脚。
甲:我没有证据证明我没有做手脚!那么这样,我暂时放弃索赔,从现在起,我只要在你店里,再吃到一碗不合格的杂酱面,你得十倍赔偿我。
商家:分明是你做的手脚,我不是傻瓜,答应你这个条件?没门!你能把我怎么着?
甲:你不答应对吧?现在已经有理由升级我的索赔了,升级为经济辐射!我将立刻召集一批人,到你店里买杂酱面吃!如果,这些人中任何一个人吃到的杂酱面不合格,我们将强行没收你的所有的财产,并且静止你再次涉足这个领域!如果,你以后经营的项目再次涉及到面条,我将组织一批人再次强性没收你的所有财产!解除经济辐射的条件是,你支付我开展的这个经济辐射行动的所有花费后,并答应继续跟我商谈索赔事项。
商家:我有的是人,还怕你到我店里捣乱?
甲:我在这里再次劝你,履行你的赔偿义务,我已经对我们双方交涉的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并即时上传到了网站!你现在是在做无理由、无证据的挑衅。我在这里向你声明,如果我,以及这个行动过程中涉及到的任何相关人员,出现了任何不明原因,或者跟你有关系的损伤,全世界的人都有权接手这个索赔事项!
商家:就是全世界的人都来威胁我,我也不会给的!
甲:针对你这句话,我有理由宣布,我的索赔升级为经济战争,世界上的每个人,现在都有权力暂时冻结并使用你个人的所有财产,有权力拒绝你支付的任何货币,拒绝购买你的任何商品。一旦发现有人购买你的商品或者卖给你商品,这些人要么立刻收回支付给你的货币或商品,并在你的财产中获得双倍赔偿的财产分割权,要么一次性双倍赔偿给履行我这个声明的人。解除经济战争的条件是,除非你同意赔偿这场经济战争引发的各种损失,具体赔偿金额以后再商量确定。
商家:我不信你可以为所欲为,我已经召集了我所有的朋友!
商家来到街头,立刻围上来一帮人,有理有据地拿走了商家身上的所有东西,不久,商家的一个朋友才来,惋惜地对商家说:我虽然是你的朋友,可是我不能帮你啊!谁叫你没理由啊?我没有把你的所有财产据为己有,已经对得起你了!我怎么可能动用我的财产,吃力不讨好地帮你!作为朋友,我却只能告诉你一些信息,你所有的财产,已经被正在监管、正在借用、正在维修等等,最接近你财产的人据为己有了,你现在已经一无所有啦!你现在只能趴在我肩膀上痛哭一阵,或者我们两个商谈一下……
这时来了一辆车,跳下几个医生:如果你还不愿意赔偿的话,对不起,你的身体,从现在起,已经归我们医院所有!你的所有器官将全部被拍卖!
商家:我愿意赔偿!
甲:在你答应的同时,我已经撤销了我发动的,针对你的一切行动,我们现在好好谈谈赔偿的金额吧!先给我三天时间计算一下参加我这个行动的人,受到的损失,支付的费用,然后……扣除从你这里获得的财产……
在这里似乎也涉及到了第三方,不过,这个第三方的功能,对于商家与甲来说都是一种解决两人矛盾的风险投资!跟我排除的第三方从性质上来说完全不一样!或者可以这么说,是甲和商家在利用手中掌握的货币,进行着格斗,货币能抓到的武器,不可避免地要进入这场格斗。
一场货币的战争,就这样产生,就这样结束,不知道各位读者对这个场景的描述有什么疑惑没有?我想到一个,那就是甲为什么能调动其他的人,而商家却不能?货币存在的条件是什么?我想应该是公平交易,甲一直都在试图维持公平交易,而商家却一直在强词夺理,当这个交易摆放到大众面前,我相信,支持甲的人会多一些!
交易中,有一方欺诈了对方的货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该怎么做?我想甲的做法相当理性,如果商家真的没有进行欺诈的话,甲带着一大帮人到商家的店里买面吃,商家应该就会同意了,还能因此大赚一笔,可是商家还是没有同意,这已经完全证明商家有所欺诈,所以,其他的人才会站到甲这边,开始这场经济战争。
在这个索赔过程中,各位读者发现了什么?到处都是高额的货币利润在流动,不管这个商家是世界首富,还是世界上所有军队的领头人,当商家给了别人一个借口之后,随着经济利益冲突的升级,商家的结果只能是一无所有,甚至连身体也不再拥有!
这种索赔到底是好,还是坏,我现在还不敢肯定,不过,在这里给了每个穷人翻身成为大富翁的机会。不管这个商家有多么穷困潦倒,只要商家销售的杂酱面全是合格的,因为甲的原因,不用做广告,大量的客人就会蜂拥而至,用不了多久,商家不赚到大钱才怪。甲具有鉴别食物合格与否的个人能力,一旦发现这样的商品,应该可以通过控制c的大小来赚大钱。最近,好像不是有个奶粉事件,如果在这种索赔体系下,只要受害人有理有据地进行索赔,索赔的金额至少也该是受到损失的双倍,而不是商品价格的双倍——我相信那些受到伤害的人肯定能把涉及到的企业、与生产相关的人的所有财产、各个股东的持有的股份都据为己有!
我觉得,在这个还很粗略、很不完善的索赔过程中,如果每个人都是自私自利的话,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索赔应该会非常简单——只有一个原则:公平交易。这样可能还有些好处,让科研机构获得资金来源的地方更多;给没什么本事的但又想发财致富的人许多个赌博的机会,一旦跟商家赌博到一定阶段,就能把商家所有的财产弄到自己的手里……
有点偏题了,现在回头!在有统一标准的情况下,货币为什么逃避标注商品的负属性,看来结果有那么点可信了:是我们不让货币发挥这项功能。
那么对于没有统一的合格标准的商品,或者统一合格标准不包括的商品的危险因素的标注呢?还有这样的结果吗?
在这里,只要买家有理有据,能证明商品可能会给买家造成伤害,也就是说对于买家自己的合格标准而言,是不合格商品,无能商品的?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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