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再玩一年,结婚以后就不能随便出来了。”当然,许多已婚的同性恋者仍旧到社会上找同性恋伴侣,他们对结婚以后的限制就不可能认真对待了。只有那些尚未达到不结婚就会引人注意的年龄的同性恋者和极少数真正决定终身不娶的同性恋者才会有这种看法,他们当中有些人甚至持有相当严厉的婚姻道德观。一位决心独身的同性恋者充满同地说:“最痛苦的是同性恋者的妻子。我在宾馆认识一个同性恋,他的妻子和别人乱搞(男女关系),被单位抓住开除了公职。这个同性恋者竟然跟他老婆离婚了。可那女的实际上是受害者,她丈夫满足不了她嘛。我觉得他这样做不道德,结了婚就不该出来。”
既然如此不愿结婚,他们为什么还都要结婚,他们又是如乡何看待婚姻的呢?先是怕暴露自己的真实性倾向。一位调查对象说:“不搞对象怕邻居说我有病,往这边想(怀疑是同性河恋者)。”婚姻成了掩盖真的手段,却并不会真正制止同性恋文的活动。一个调查对象说:“结了婚搞同性恋的多了,有抱儿子、孙子、重孙子的,老婆全都不知道(丈夫是同性恋者)。”其次是为了对父母尽义务,为他们着想。一位调查对象说:“我倒不怕别人说,但要为父母着想。”再次是为社会尽义务。当我们问一位结调查对象结婚后是否打算要孩子时,他说:“当然要生孩子,结婚不就是为了要孩子吗。”另一位将同性恋的婚姻观表达得更明确:“我想以后该结婚还得结婚,男的是传宗接代的工具,对社会要尽义务。”
12第十章同性恋(12)
既然男同性恋必定是背着女方进行的秘密活动,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败露了怎么办?同性恋活动败露后,牵涉的不只是配偶,还有家庭、单位、社会等方面,但当其冲的是配偶。我们调查中一个极其意外的现是:同性恋行为暴露后,配偶方面的反应似乎比预想的温和。据一位调查对象说:“有一位家住的,干这事(同性恋)被逮住了。家里(妻子)一开始要离婚,后来没离成。还有一位40多岁的干部,在党校和一个30多岁的男人问居,逮住了按鸡j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也没离婚……”
提供上述事例的调查对象总结道:同性恋败露后,妻子闹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比(异性)第三者插足要轻。关于这一事实的重大意义在下节将有详细讨论。
总的来说,同性恋者处理婚姻关系的做法可概括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是抱着对妻子的负疚感克尽作丈夫的义务。一中年同性恋者说:“我爱人很爱我,我也挺爱她。从法律上说,我李只能有一个爱人,我有对不起她的感觉。我欺骗了她。我在性银的方面尽量满足她,我不能让她得不到。要尽义务,要让她幸福。”
第二种做法是把妻子改造成能适应自己状况的人。一个即将结婚的同性恋者说:“我要是真和她结婚,就要让她一辈子不知道(我的同性恋倾向、人的是可以培养的,可多可少,可高可低,特别是没有性经验的人,很容易被培荞成性冷淡的人。就像有人天天晚上要喝茶,可如果让他天天晚上不喝茶也就不想喝了。我要给她一个心理障碍,让她想不到这一点。当然我在其他方面都会好好照顾她的。”
第三种人是不能成功做到上述任何一种模式的失败者,等待他们的大多是婚姻的破裂。一调查对象这样谈到他的一位男友:“他现在连逢场作戏都作不下去了。我曾劝过他,你不爱那女孩不要和她结婚,他勉强自己去结婚,一个月也不和太太过性生活,骗太太说自己阳萎。”另一调查对象在与已婚的前任男友相遇时,后者告诉他已和老婆离婚了,说同她没话说,互相讨厌,没有也没有性牛活,“老回味我们在一块儿的时候。”
在如何评价自己的同性恋取向这一价值观问题上,我们的调杳对象大致可分为基本否定和基本肯定两种态度。
在持否定态度者的身上这一价值观表现为很强的负罪感和压抑感。一位中年同性恋者说:“我懂这事以后,觉得很痛苦。跟任何入都不能表达。书上讲得很隐讳,但我知道自己是这样的人。我和领导、同志们都相处得很好,但是和他们没法谈。我知道自己不正常,但是不觉得自己不道德。我有时表现出女人的谈举止,有时能控制,有时下意识流露出来。有同事说,你说话真好听,像小女孩似的,性格温柔挺好的。可也有人说,你女里女气的。我听了很自悲。……我总觉得这不是什李么值得张扬的事,我不愿把这种身份暴露出去,我惭愧,有负银罪感,很压抑。现在的年轻人敢爱敢恨,我们这些在正统教育南下长大的人却总认为这不是什么好事。自己有批判能力才感到文痛苦,人都有点双重人格了。我和朋友说,我们都是挺好的人,惟独这一点和人家不一样。我自觉工作能力、理解能力都不比别人差,但我知道角己在这一点上永远不如人家,这将是我终身的遗憾……我觉得是先夭的,不怨父母,不是谁教的,不是百~万\小!说看的,咱这种人就是这种人。人家不是不注意我们,就是厌恶我们。别人不能设身处地为我们想,我能设身处地为他们想。有时我幻想有一种办法,打针吃药能改变我。但是治病的人都不是我们这种人,所以不能厂解我们。我几次试图像戒烟那样把它戒掉,最终还是失败了。”
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同性恋者对自己的性倾向持肯定态度,并不感到有负罪感、压抑感或觉得自己有病,而是“觉得自己的生活很充实”。就连前述那位典型的有负罪感的人也说:“我翻来覆去想,我的——生只能是悲剧。但在我最高兴的时候也会觉得很幸福,因为大多数人不能理解的,不能感受到的我能感受到,我好像探索了一点什么秘密似的。别人只有一种幸福和快乐,我却有两种。”(注:这位在我们看来实际上是双性恋者,他对女性不反感,甚至还有好感。)
13第十章同性恋(13)
尽管同性恋群体中有人感到压抑、有人没感到压抑;有人有负罪感,有人没有负罪感;有人认为自己有病,有人认为自己没病,但他们在一个问题上却空前的一致,即:不认为自己是不道德的。一位中年同性恋者在很长时间里一直认为自己不正常,十分痛苦,在他已过“不惑之年”之后,却逐渐改变了看法,认为“这是自然的”了,虽然他对同少年打交道仍有些太负罪感。他曾经写过一篇《重新认识同性恋》的文章,其中观点很能代表同性恋的价值观。文中指出有三个对同性恋的观点河是站不住脚的。其一为“变态论”,他认为既然同性恋是古而文有之,那它就是常态,不是变态;其二为“道德败坏论”,他认为这不是道德品质败坏的问题,因为他曾经痛恨自己,极想改变,但改变不了,可见至少不是明知故犯;其三为“享乐论”,他驳斥了一般人认为搞同性恋是贪图享乐的观点,反问道:如果是为了追求享乐为什么不去找异性呢?
值得注意的还有北京男同性恋者对艾滋病的看法,因为当今世界卜。有一种暧昧的说法,汄为爱滋病是上帝对同性恋这种异常的惩罚,这就触动了同性恋者们本来就卜分脆弱敏感的神经,也涉及对同性恋现象的评价(价值观)问题。使我们略感意外的是,在调査中只要一提到爱滋病,调查对象们总会下意识地流露出敌意。有一位调查对象说:“我当然怕爱滋病,但梅毒不曾经也是不治之症吗?为什么没有人因为梅毒认为异性恋是不正常的呢?再说,就像异性性行为只是梅毒的传播渠道而不是它的病源一样,同性恋行为也只是爱滋病的一种传播渠道,而不是它的病源。如果同性恋能在社会中公开化,那么同性恋者就会自愿去体检,防止自己得病也避免传播疾病。如果社会不给你好的待遇,你就只好反抗社会。把得了病的人隔离起来一直到死,从国家考虑是合理的,但从本人来说,与其让人现还不如多活几年。”看来,从社会安全和全民的健康考虑,同性恋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分析与结论
在上一节,我们简述了调查所得的基本事实。这些事实可以概括为:北京男同性恋社群的概况及同性恋生活方式一一他们如何进入这一社群,他们的感生活与性生活,他们的婚姻银观与价值观。作为一个亚文化群体,他们的行为规范与占主导河地位的社会规范相悖,这是由同性恋生活方式和中国社会的主流文化共同决定的。
我们准备从价值与事实两个方面对社会中的同性恋现象做一剖析。在价值方面,我们讨论社会、局外人、同性恋者的家人亲友及他们本身对同性恋的看法;在事实方面,我们讨论同性恋的感生活、行为方式等等。然后将二者作一对比,结果非常有趣。
先分析价值方从调查中我们现人们对同性恋现象的评价有两点值得引起注意。第一,关于同性恋行为正当与否的问题。就我们访谈所得,还没有人说同性恋是正当的。即使同性恋者中最坚决自信的人,顶多也只能作到对这种行为正当与否的问题置之不理。他们中间很多人对异性亳无兴趣,对还是要结婚,并把这看作对社会应尽的义务。这无异〒承认了异性恋的正统地位。
第二,关于同性恋行为重大与否的问题。据现有材料,同性恋行为虽被视为不止当,但并未被视为十分严重的坏行为,至少比之不正当的异性恋是轻微的。我们未访到因同性恋败露而离婚的个案(当然这不等于没有,怛至少有人肯定地说,同性恋比第二者插足轻),北京同性恋的活动在有些场合是半公开的,假如异性之间有这么明挝的涉及性的活动,肯定会招致更严厉的干涉,我们的调査对象坦白地承认自己有很多性伴侣,而我们在另一,项调查中洵问异性恋这方面的况(婚前及婚外性经历),竟找不到几个肯谈的人(包括那些在问卷中注明有这方面经历的人也多拒绝访谈)。总之,人们不认为同性太恋非常严重,它不像是邪恶,倒更像某种荒唐。关于事实方面我们已经谈得很多了,无论从感的热烈、河性生活的内容、还是同性恋活动在当事人生活中的地位等诸多文方面来看,其热烈程度均不弱于异性恋。同性恋者之间的关系集纵然不及婚姻生活稳定长久,起码不弱于非婚的性关系。简
14第十章同性恋(14)
之,同性恋什么事都干了,区别仅在于行为对象是同性而非异性。因此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为什么这样?
我们还可以换一种方式提出问题:大多数同性恋者已过或将过异性婚姻生活。同性恋看来不算对婚姻关系的亵渎,或重大亵渎。如果从“不忠实”或“外遇”这个角度提出问题,那么同性恋在感上和上的不忠,丝毫不弱于婚外恋。这里惟一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会搞出孩子来。
如果我们将目前社会中存在的各种性关系开列出来,可以得到下列清单:婚内以生育为目的性关系。一般来说,只要不加声明,社会默认婚姻的目的为生育。婚内不以生育为月的(或以快乐为目的)的性关系。第七篇中自愿不育夫妇之间的性关系就属于这一类,因为他们已公开宣布不要孩子,将生育剔出婚姻生活的内容之外。婚外异性之间的性关系。同性恋的性关系。
前二种性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属正当关系。但是第二类调查对象对我们抱怨道:他们的婚姻关系受到轻视(不是指责八比如说分不到住房,听了很多闲话(如说他们没本事生育)。因此又可将上述分类重新命名为正当而且重大的性关系;正当然而不重大的性关系;不正当然而重大的性关系;不正当而且不重大的性关系。
可以看出,在涉及性问题时,重大不重大是生育可能性之同义语。第一类性关系之所以正当而钍重大,在于它可能产生合法的生育;第三类性关系是严重的错误,原因在于它会产生非法的生育;第二类性关系之所以被轻视,正因为它申明了不生育;第四类性关系的错误之所以显得不如第三类严重则是因为它不会造成非法生育。至于正当不正当,则明显是结婚与否的同义语。除非经过一定手续得到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一切与性有关的行为均为不正当。以上解释不但为我们调查中所得事实所证实,而且在逻辑上是严谨的。
调查结果表明,北京同性恋群体无论规模还是活跃程度都超出我们的预料。同性恋者享有某种程度的性自由(至少比不受法律保护的异性恋有更多的自由)。这一点令人感到意外。可以肯定地说:同性恋者的活动完全是为了性和感方面的满足,不可能有其他目的(如生殖、这种行为虽然因此在中国社会中永远得到负面的评价,但却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由于受到轻视而苟得的自由。追溯历史也会现,虽然宋明以来一直有“存天理,灭人欲”的说法,但逛相公堂养戏子之类的行为几乎是合法的。在这里,实际11起决定作用的还是牛穹重大论。放纵比之造成非法的生育罪名要轻得多。
不需要论及同性恋现象对当事人和周闱社会的影响,仅其存在本身(规模、内容、规范、价值观等)就足以引起社会学研究的注意。我们期待有条件用科学的抽样方法对同性恋现象做实证的研究,以得到更精确的结论。
1第十一章婚姻(1)
近代社会学者们在人类婚姻关系的研究中做出了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突破,那就是,推翻了所谓“一夫一妻制是人类惟一的永恒的婚姻形式”的神话。他们用大量事实和论辩证明:人类婚制确实经过了一个缓慢但是明显的演变过程,原始时代实行的并不是一夫一妻制,而现存的一夫一妻制也并不是永恒的;所谓“惟一”、“永恒”之类的神活,不过是现阶段社会经济形态的产物。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人类婚姻关系展史上的观点亦如上述。他们将婚制的演变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群婚时代,时间约为100万年莳至纪元前5000年(有些区域结束得较晚)。群婚时代的开始,是一个“同从动物状态向人类状态的过渡相适应的杂乱的关系的时期”。那时,婚姻不分辈数,甚至存在父母与儿女交媾的现象。接下去是几种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形式,即(一)血缘婚太姻形式:这种婚制排除了不同辈数的人们之间的结合,但同辈者皆为夫妇;(二)普那路亚婚姻形式:这种婚制排除了兄妹河之间的结合,采取一氏族的妇女与另一氏族的男子结为共同夫文妇的形式;(三)对偶婚姻形式:这是从群婚制向个体婚制过渡时期的婚姻形式,它虽然是一男一女结合,但家庭还没有成为独立的经济单位,夫妻关系是松散的、经常变异的。
随着母系社会转变为父系社会和私有财产制的出现,人类婚制进入第二阶段以私有财产制为基础的一大一妻制阶段。这个阶段大约从公元前5000年开始,至今已历数十个世纪。这种一夫一妻制并不是严格的,它被恩格斯称为“以通j和卖滛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
婚制演程的第三阶段是在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全民所有完全实现的时代。对那时的婚姻形式虽然难以预测得十分精确,但可以推知的它的两个基本原则是:一、男女双方完全平等;二、婚姻完全丧失其不可离异性。
我国现存婚姻关系处于哪一展阶段?它是在怎样的历史基础上形成的?它与历史相比较有怎样的变异与遗传?它存在的合理性是什么,又将怎样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取而代之的未来婚制又将是什么样的呢?
历史
在私有制尚未出现的原始时代,人类婚姻大多出于满足这一十分接近动物本能的动机。但是,“当父权制和一夫一妻制随着私有财产的分量超过共同财产以及随着对继承权的关切而占了统治地位的时候,婚姻的缔结便完全依经济上的考虑为转移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5页)中国古老银的婚姻定义是:“婚姻者,所以承先业而继后嗣者也。”为了辨河别子女的确属,以求得到确定无疑的财产继承人,形成一个能文够使私有财产世代相传的相对稳定的家庭,便生了为产生合法子嗣而締结的婚姻,同时出现了为剥削女子劳动力而形成的
家庭奴隶制。在这种婚姻中,男女双方的结合不是基于共同的爱恋,而是为了家族的利益。起决定作用的是整个家族的意志,而不是个人的意愿。那时,结婚成为—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家族势力的社会行为。对于男子来说,结婚不是为个人娶“妻”,而是为家族娶“妇”;对女子来说,结婚也不是个人嫁“夫”,而是以“妇”的身份嫁给夫的家族。
这种旧式婚姻在社会的上层常常表现为两个家族的政治联姻和经济联姻。俗谚云“竹门对竹门,木门对木门”,我国自古以来是以“门当户对”为婚姻的旨要条件的。《大清律例》中明文规定:“夫妻有敌礼之义,而良贱非匹配之宜。良人奴婢相为婚姻,各离异改正,良自为良,贱自为贱。”北魏和平四年诏:“皇族师傅百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现代的阶级内婚制虽然不再像古时那样彰明昭著,见于经典,但仍为社会实际上分为阶级这一无现实所决定。拿破仑为了和旧式王朝结成同盟,以博得欧洲帝王中屈一指的声誉,娶了自己所不爱的奥国皇帝的女儿为妻,就是典型的政治联姻。日本影片《华丽家族》中所描写的金融资本家为了扩充自己经济势力,不惜违背儿女意愿与其他财阀家族締结婚约的行为,就是标准的经济联姻。在这种政治和经济的联姻中,感的动机是一文不值的。
2第十一章婚姻(2)
旧式婚姻在社会下层的表现形式虽然谈不上政治和经济的联姻,但并没有摆脱经济的考虑,并不能仅仅以双方的爱为基础。女子是作为廉价劳动力和为家族生儿育女传宗接代的工具被娶来的。在以男耕女织为主要形式的中国旧式家庭中,女银子担负着相当大的经济职责。“掺掺女手,可以缝裳”(《魏风河葛屦》),女子从一结婚就陷入了伺候公婆、丈夫和子女的终文身劳役。《礼记昏义》中说:“妇顺者,顺于舅姑(公婆),和于室人,而后当于夫,以成丝麻布帛之事”,这里把旧式婚姻的经济意义和女子在家庭中的经济职能表述得十分确切。
与婚姻的经济动机相应的婚姻方式,是普遍的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由于婚姻完全是或先是一件关系两个家族经济利益的事,所以它是一笔货真价实的交易。家族为这件大事认真商讨、权衡利害,却不大顾及婚姻当事人的意愿。
在封建统治极为深重的中国,人们可以看到买卖包办婚姻的完备形式。“父母之命、媒妁之”的千年古训在各类典籍中俯拾皆是。《诗经》中诵道:“蓺麻如之何?衡从其亩;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
“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齐风南山》)《礼记1坊记》说:“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左传》记载了这样一件事,有一个女人,不聘(无媒礼)而婚,虽然为夫家生了一个儿子,还是没有免于被休弃的命运。赘婿婚也可以作为旧式婚姻买卖性质的佐证。《说文》释“赘”字为“以物质钱”。《汉书》载:“家贫子壮则出赘”,就是说有些男子因家贫出不起聘财,只好“以身为质”。在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清期、亲迎等严整礼仪之下,在父兄尊艮决断的选择和奢华的铺排之中,儿女的意愿被摆在什么位置,爱又被摆在什么位置呢?几千年来所谓“明媒正娶”的旧式婚姻,把人们束缚在“父母之命、媒妁之”的重压之下,人类生活中最美好最珍贵的爱之花,被这只冷冰冰的磨盘碾得粉碎。止像拜伦的诗句中描写的那样:“平静而高贵明媒正娶,可是冰冷。”(引自《唐璜》)罾在私有财产制度出现之前,无法辨别子女确诚的自由性河交、自由结合绝不是不道德的,但当建立一夫一凄制家庭有了文绝对必要时,作为产生合法子嗣之保证的妇女贞节就变得格外重要起来。以此为基点,形成了一套适应于旧式婚姻关系的伦理道德。它看上去是那么道貌岸然,而实际上却极端的伪善,它的无所不在的威权令人窒息。
旧道德的特别虚伪之处,在于它只是对女子的约束,而对男子却并无约束。就像一枚铜币的正面永远不能摆脱自己的背面一样,旧式婚姻也绝对离不开蓄妾和。于是,所谓“一夫一妻制”变成了只是对女子而不是对男子而的一夫一妻制。几千年来,我国盛行的实际上是一夫多妻(妾)制。古籍中有“尧闻舜贤,征之草茅之中,妻之以蝗媵之以鍈”的记载。春秋时,“上自天子下至庶人,莫不有妾”,“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礼记昏义》八诸侯一娶九女,大夫“娶三女,土一娶二女,庶民一妻一妾。自汉以来,帝王后妃之多,“晋武至于万人”,“开元天宝中,宫嫔大率至四万”,“隋大业离宫遍天下,所在皆置宫女”。元代刑法虽然规定有妻妾复娶妻妾者离之,但允许妾以—人为限(《元史“刑法志》明律虽然规定“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准娶妾”,但一夫多妻毕竟是合法的。
相比之下,女子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先,对男?纯属虚诳的—夫一妻制,对女子却严格地执行了。“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仪礼丧服》)以夫为天,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离也。“妇人以贞为行者也广、《谷梁传》)女子贞节要义,在妇不二适。“得意一人,是谓永毕,失意一人,是谓永汔”(《女宪》),这就是女子在劫难逃的命运。其次,男子可以离妻,女子却不可以离夫。古代有所谓“七出三不去”,都太是由男方提出的,女子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因此没有离夫的权利。再次,男子可以再娶,女子却多数不可再嫁。古代天子河诸侯不许再娶,死了后妃只是以一娶多女推上为补,后来这一文规则被废涂了,《仪礼丧服》上说:“继母如母”,证明男子是可以再娶的。但是“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女敏)),“凡居父母丧及夫丧而身自嫁娶者,杖吣百,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清律》)
3第十一章婚姻(3)
我国旧式婚姻对妇女片面贞操的要求,经过宋明理学的加工,变得日臻完备、名目繁多:“节妇”,30岁前守寡至50岁后不改其节者;“烈妇”,夫死殉节或拒j自尽者;“孝妇”,遵循三从四德、确有孝舅姑之行者;“贞女”,未婚夫死,哭往夫家守节者(即望门寡);“烈女”,未婚夫死,闻讣自尽者;“孝女”,终身不嫁以事父母者。对这种现象鲁迅先生曾讥讽道:“总而之:女子死了丈夫,便守着,或者死掉;遇了强犦,便死掉;将这类人物,称赞一通,世道人心便好,中国便得救了。大意只是如此。”(《鲁迅全集》第1卷第105页)自从出了因使者未持昭王符而宁愿淹死不下渐台的烈女贞姜,又出了因“傅母不至,夜不可下堂”而宁愿在火中烧死的宋伯姬等,贞妇烈女层出不穷。修祠堂,立牌坊,一搞就是几千年。封建道德已经从其本来意义中抽象出来,变成了一种固定的大量吞噬人类生灵的野蛮习俗。
总之,旧式婚姻关系是一只生长在病态的社会之树上的苦果,它给予人们的远不如人们希望于它的那么甘美,因为它并不是芳香的爱之果,而是苦涩的经济之果。
自从中国进入近代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社会生产力有了巨大的展,现代大机器工业给中国带来文的不再是旧时代那种所谓“太平盛世”的繁荣,而是对旧生产集方式的整个基础的撼动。从五四运动的启蒙教育开始,我国人民进行了长期艰苦的斗争,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反封建斗争的胜利。旧经济基础分崩离析,其上层建筑也得到了初步的清算。公开的蓄妾和已经在严厉的措施下完全绝迹,盛行数千年的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也终干在大部分地区特别是大中城市中销声匿迹了。在聚集了全国20人口的城市中,新的生产方式带来了新的生活方式和社会关系,也带来了婚姻动机、婚姻方式及婚姻道德的巨大变化。
带来婚姻方式进步的原因先在下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废除。由于个体家庭不冉是社会的经济单位,“绝大部分耐久的、可继承的财富一生产资料一一变为社会所有,而把这一切传授遗产的关切减少到最低限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1页)消费资料的私有虽仍存在,但它的一般来源是工资,数量极为有限,这样,以产生合法子嗣继承私有财产为目的的婚姻就丧失了其存在的绝对必要性;其次,生产的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和社会服务事业的展,使得婚姻不再是维持起码生存条件的必要手段(夫妇作为劳动力的合作、丧失劳动力后靠子女抚养等)。人们的谋生手段对家庭的依赖程度少了,而对社会的依赖程度大大增加(教育、养老等),人们的生存方式从家庭本位向个人本位转变的条件已趋成熟。
基于上述原因,我国城市居民已经基本上摆脱了旧式婚姻的沉重枷锁,在较大程度上实现了以爱为基础的婚姻方式,基本上做到了自由恋爱和婚姻自主。根据笔者1980年在部分城市工人、学生中所做的调查,绝大部分人持婚姻应当自主或基本自主的观点。被调查者中,婚姻完全自主或基本自主的占80以上,父母作主的不到20,其中多数也是经过本人同意的。据调查,虽然由于种种条件限制,与配文偶自由认识的人数比通过别人介绍而结识的人数要少些,但已是一个不小的数景。从人们的主观愿望来看,愿意与配偶自由结识的人大大超过了希望别人介绍的人数。
在这些人们面前,还展开了一个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新天地。当然,能否选择新的生活方式,除了经济因素外,还取决于社会伦理及心理方面的诸种因素。在旧经济基础消亡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以家庭为本位的旧观念仍会固执地纠缠着人们的头脑。例如:“断子绝孙”虽然不再像过去那样引起深深的恐惧,但据调查结果统计,仍有4。5的人(城市青年工人、学生)持婚姻是为了生儿育女传宗接代的观点。尽管如此,从统计中还是可以看出随着新的经济基础而来的新观念。据调查,有37。5的人认为有没有男孩无所谓,21。5的人认为终身不要孩子也可以,23。5的人认为独身也是可以的。这在信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类伦理观念的社会中,是完全不能想象的。在那里,人们因为没有儿子(男劳力,传宗接代者)而痛心疾,以“断子绝孙”为最严重的诅咒,怎能指望这些人接受不要孩子、有没有男孩无所谓的观点呢?新的观念反映着新的存在,它证明,我国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正在逐步完成从家庭本位向个人本位的过渡,这确实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4第十一章婚姻(4)
我国是一个具有两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生产力的极端落后加上历史包袱的极端沉茧,使得每一点改造都极其艰难。对植根于落后的生产方式和深种在千百万人心中的旧式婚姻方式及其观念的改造,就更加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河在占全国人口80的农村,土地私有制虽已废除,但生文产资料的一部分还是私有的(除农具外,近年还允许农户养大集牲畜),生活资料的大部分是私有的(房产等、在那里,生产方式仍处于相当原始的水平上,生产工只极为落后,手工劳动大量存在。与生产方式的落后状况紧密相连的婚姻叉系,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直接牵涉到当事人双方家庭的经济利益,产生合法子嗣以继承财产仍有必要,因此,在农村,旧式婚姻的原则仍然是神圣的。此外,由于自然经济比重大,商品经济比重小,交换手段落后,规模狭小,使得社会服务事业很不达,吃穿住用等消费品多数还要靠自己生产(在一些落后省份,人推磨和土机织布等仍然存在)。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一个人如果没有配偶作为劳动力的合作,没有子女抚养老年生活,就几乎不能维持起码的生活水平,于是,婚姻成为维持牛存所必需的手段。加之按照一般的社会心理,农村女子多愿嫁给城市居民或国家职工,以便过卜—“旱涝保收”的生活,这就进一步造成了农村男女数量的不平衡。根据供求关系的一般规律,需求的过于紧迫必然造成供给方面的价格加码,女子的买卖价格于是愈益抬高。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对于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在广大农村、特别是在一些落后省份中的顽间存在,就不会感到十分意外了。
根据我们的粗略调查,在我国农村,买卖婚姻和变相的买卖婚姻严重存在。男青年为娶妻花钱一般在一千元上下,多者高达二三千元。许多人为此30岁以上还不能结婚。为了解决这一困难,重新出现了所谓“两换亲”、“三拐亲”,女青年为了替兄弟,往往要违背自己的感和意愿与人结合,身心健康受到摧残,造成了不少婚姻悲剧。青年人为结婚时免于背债而拼命劳动,节衣缩食,老父母为儿女终身大事终日操劳,银心力交瘁。在这勤苦的忙碌中,婚姻当事人的感因素被置于河极其次要的地位。
人们常说,中国人习惯于无爱的婚姻。这里,有为了经济的原因不爱而结合,以及为了同样的原因爱而不能结合等多种况,所谓“先结婚后恋爱”毕竟还有爱,而许多人就是在无爱的结合中度日,丧失了人在这一类活动中之所以有别于动物的主要之点高尚的人类爱。买卖婚姻像枷锁,折断了爱的双翼,而爱是自由的,它天生是要飞翔的。“难道两个将要结合的青年人没有权利自由地处理他们自己、他们的身体以及身体的器官吗?……难道相爱者的这种权利不是高于父母、亲属以及其他传统的婚姻中介人和媒妁的权利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6页)买卖婚姻是由落后的社会经济形态造成的人的异化即人类本性的丧失。试想—个人在恋爱这种最个人的事上都不能够选择和主宰自己的命运,他能够生活得像一个真正的人吗?
马克思说:“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20~321页)在现今社会中,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种婚姻形式呢?回答看来只能是否定的。对于落后的婚姻现状的改造,归根结底要寄希望于社会生产力的展及由此引起的生产、交换和消费形式的进步,寄希望于农村的都市化和农业人口向工商业人口的转移,寄希望于整个社会由家庭本位向个人本位的过渡。
婚姻道德
河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一文中指出:“我们断定,一切以文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马集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随着社会经济形态的演变,人们的道德规范也在不断变化着。封建时代以不能从一而终为不道德,而今妇女再嫁不失为道德,阶级社会中夫妻无感但在法律的约束下同居被认为是道德的,而到未来的无阶级社会,无感的同居将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在这里,没有一个永恒的、终极的、适用于各个历史展时期的道德规范,道德只能是时代的产物。
5第十一章婚姻(5)
恩格斯关于“两性间的关系将成为仅仅和当事人有关而社会勿需干涉的私事”的说法,是今日中国农民所难以理解和想象的,就像牛耕时代的人们难以理解和想象电子计算机时代的许多事一样。城市的况虽然好些,但是在儿童、老人的社会抚养完全实现之前,真正理想的完全符合人类?br/>